#區域法院第六庭
#郭偉健法官
#審訊 [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A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A2:鍾沛權 (52)
A3:林紹桐 (34)

🛑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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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伍淑娟

辯方代表:#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9:57 開庭

本案原安排謝法官處理,本案於上星期六早上,才轉介給本席(郭偉健法官)處理;因案件突然和需要儘快開庭。由於審前覆核不是本席處理,相信雙方沒有反對,所以雙方「可以當我嘜都唔知」。

辯方希望法庭先處理煽動的意途在憲法及條文的爭議,
-古舊條文有沒有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Time bar issue 時間性,

控罪方面
-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Subject Matter
煽動意途,講緊 Subject Matter,被告人講嘅嘢和行為,控方要證實被告要有知情 Knowledge,佢哋知道行為,係知道本身有喱樣嘢 Subject Matter,這是控方講法

控罪本身
-被告人本身有沒有煽動意途,被告本身是否有Knowledge

控方最初採用17篇文章(A1-17),後來只採用其中5篇(A1,A14-17),分別於社交平台 FaceBook, Twitter下載
(因為其餘已逾6個月檢控期)。

控方不同意將A1分拆處理,因為是公司及A1與A2證供上有好大關連。

證人合共36名,275項證物,有搜查立場新聞辨公室當日文件(糧單、公司架構、糧單等)、截圖、博客文章等,
片段合共200分鐘以下,包括YouTube 下載其中一名被告出席傳媒高峯會的發言(約10分鐘),A2錄影會面記錄等,合共六箱文件。

辯方指出之前謝法官已經有指示,所有文件要於不少於7天前給辯方,但控方少於7天提供,例如:結婚證書、公司註冊處文件等,因此辯方不想浪費法庭時間,留待陳詞處理。由於涉及古舊條文的憲法和條文爭議,當解釋字眼上用中文後都需加英文字眼詮釋,不希望希中英夾雜,望用英文審訊,法官指出兩種語言都是官方語言,沒有既定立塲。
辯方反對控方加入另外三篇文章,控方説法是沒直接關係,但又涉及煽動意途。

11:37 小休

開始答辯:

A2及 A3 選擇不認罪

官:由於A1今天沒有出庭,因此筆錄為 不認罪 答辯

辯方開始以英語發言

備註:延伸庭收聽廣播非常有困難,甚至當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應該連咪也沒有使用,直播員完全聽不到,致歉!歡迎內容補充。

12:59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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