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10:21] 開庭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3日12:40時,被告與林凡(音)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
2. 2020年2月3日13:27時,警員20068拘捕被告
3. 同日15:55,林凡去基督教聯合醫院,被診斷左邊面有腫,醫療報告P2
4. 紅米電話P3
5. 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燒錄在DVD P4
6. 以上證物無被干擾
7.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只有一名證人,四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無證人。

傳召PW1 林凡(音)

⚙️控方主問
PW1為現職警員,駐守赤柱;案發當日休班,一家人在九龍灣站B出口準備入閘,見到右邊有一名年約20歲男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孭住黑色背囊,雙手撳住閘機雙腳跳起,行向淘大花園方向,思疑佢犯罪,調轉頭跟上前,拎出手機,想用手機影男子外貌,手機係金色紅米Note 5,確認係證物P3;去到近男子一米,接近平排,問佢點解走,做乜嘢跳閘,佢突然搶手機,唔肯定係用左手定右手,印象係左手,掉咗落地下,跟住被拳頭打左邊面,感覺痛楚,印象係右手,太突然,跟住互相糾纏,捉住佢身體和手,好混亂,大家有身體接觸,當時位置在7–11對出,近八達通機。

PW1兒子跑去執電話,太太幫手捉住男子,叫佢唔好郁,持續約兩至三分鐘,後有啡色衫男子幫手控制被告,又係休班警員,後來軍裝警員到場。

當日去基督教聯合醫院睇醫生,左邊面紅腫,係比拳頭襲擊所致。

播放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由12:40:39開始,@12:40:41 PW1捉住被告,@12:40:50 互相糾纏,見到穿藍色衫嘅PW1兒子,@12:43:02 見到啡色衫休班警員,@12:44:54 軍裝警員到場;閉路電視片段睇唔到打人。

主問完。💥裁判官詢問PW1,搶電話和拳擊事件發生在片段前或後,和事發的位置,PW1 回答12:40:39 已經搶咗電話和拳擊,位置在畫面右邊1~2米,影唔到的位置。

[11:00] 辯方盤問
🔍觀察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在閘口位置,佢雙手撳住跳閘,睇唔到佢之前有無拍咭,懷疑佢犯法,無畀錢,所以跟住佢拍攝【唔係,問佢佢點解,帶佢去票務處,之前試過帶人去票務處,亦有人跑走】。

律師指片段見到PW1拎住手機,PW1睇唔到,重播三次後【係,如果佢唔合作,打算影佢外貎】。再播片,@12:40:39 見到PW1手拎著電話影向被告,舉高至膊頭位置,問係咪已經假設被告唔會合作【唔同意,如果佢跑先再拎手機,就趕唔切影,當時只係準備,手機內無拍攝過被告的影像】。

PW1確認事情經過嘅次序係:搶手機、掉落地、拳打,動作係緊接發生,在一秒之內,即時反應係捉佢,因為佢搶手機和拳打。

🔍片段關鍵
律師指在12:40:39見到準備拍攝,片段理應見到搶手機和拳打【同意】,質疑這證供與回答早前裁判官的答案不同【攪錯咗】,位置又係錯【同意】。PW1 確認在2021年11月4日回第二份口供前有睇過片段,剛才答錯係用自己印象回答,無睇清楚片段,在庭上只係着重片段後半部,所以答錯。

PW1同意攪錯咗片段有無影到搶手機和拳打;辯方再播片,請證人指出在邊一刻發生搶和打的情節,由12:40:39播到12:40:42【過咗喇】,辯方要求控方慢鏡逐格播放,12:40:39 第一格(frame)見到PW1舉起手機,12:40:40第一格已經掉咗手機,第三格被告開始走,【好快,不是呢一秒搶手機,下一秒打,可能影唔到】。

律師呈上由12:40:39~12:40:42,共4秒的截圖,每秒之間細分為6格(frame I~VI),共24張截圖D1(1~24),向證人確認以下情況:
12:40:39 frame I~III,PW1揸住手機嘅階段【同意】,12:40:39 frame V,被告令側身向着PW1,伸手阻擋拍攝【唔同意】,frame V 見到PW1頭部和口罩無被遮擋【同意】,frame VI 被告伸手向電話,未去到出拳【同意】,12:40:40 frame I 電話已經掉走,frame II~III PW1從左後方捉住被告,已經過咗拳打嘅情節【同意】,啫係最關鍵嘅行為(搶和打),應該在39秒frame V~VI 出現【可能在40秒frame I,frame II 已經打咗,所以伸手捉佢】。

律師總結搶手機和拳打情節,辯方講法係發生在第39秒frame V~VI,PW1講法係加上第40秒frame I 【同意】,指出唔可能在2/6秒~3/6秒內發生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身份
PW1由頭到尾都無表露警察身份,直至控制咗被告之後【無錯】,攞手機近距離拍攝,好容易引起反感【唔同意】,近距離拍攝,正常人都會阻止【唔同意,無犯法,唔會阻止】,當刻可以表露身份【係】,休班可以名正言順做調查【係】,拍攝時有無諗過表露身份【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自己係休班,無裝備無支援,擔心遇到武力對待,無諗過表露身份】。

PW1同意律師說法,當時係想將被告繩之於法,制止唔俾佢走,搶手機係刑事罪行,糾纏期間無諗過表露身份,同意警方制服可疑人士要表露身份,對可疑人士要公平,使可疑人士知被警員制服,要合作,有叫被告唔好郁,但無表露身份,當時旁邊有市民圍觀,都無人幫手,所以唔想表露身份。律師指這些情節在口供無講,主問時無講【同意,被問起時先諗到,無諗過對事情有幫助】。

播片段12:40:47~12:40:56,被告被抬起離地【唔同意】,@12:41:22 PW1箍實被告條頸【同意箍頸,只因情況需要】,@12:41:22 開始有市民圍觀,之前兩人十分接近,證人可以向被告表露身份【無諗,因為唔知是否有利】,指出如果被告有搶手機和拳打,唔可以唔表露身份【唔同意】,根據警方訓練方式,應該表露身份先使用武力【唔同意】。

📍指出辯方案情:
- 被告無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 開始捉被告,佢有不停叫放手【唔同意】
- 除咗鎖頸,仲有屈被告手腕【唔同意】

佢一搶咗電話就fing咗出去,掉咗去好遠,在鏡頭左下方,出咗畫面好遠,距離大約八米,片段睇唔到
- 手機嘅損壞係糾纏期間造成,不是掉出去造成【唔同意】

醫療報告中一張相顯示左邊顴骨紅腫,唔肯定在邊度影,時間無印象,邊個影到唔記得
- 只係輕微紅腫【同意】
- 喺糾纏期間造成【唔同意】

- 當時社會氣氛,有留意新聞【係】,思疑有人跳閘,如果表露身份對自己造成不利【係】,跳閘同社會事件有關?【係】,所以特別留意【係】,跳閘人士會與警方對立,所以有偏見【唔同意】

[12:31] ⚙️控方覆問
辯方問到制服應該係表露身份之後才使用武力,點解當時答係同意?【阻止佢襲擊我,有權制止佢逃走】

控辯雙方無需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
🎯辯方結案陳辭

PW1手機損壞,身體有傷,這是客觀證據,但無助法庭推論案發情況,有三四個人在糾纏,互相擺脫對方。

只有PW1口述證供,奇怪對片段之中睇唔睇到案發情況,PW1有不同說法,對搶手機、拳打嘅時間和位置都有錯,好明顯PW1係迴避片段睇唔睇到嘅問題,後來從片段中見到PW1嘗試拍攝被告,才在庭上改口供,上庭前睇過片段,無理由唔記得,逐格睇片段,在2/6秒~3/6秒內已經完成咗搶手機和拳打,掉手機到8米外,係無可能再咁短時間內發生。

被告有舉手阻擋嘅動作係合理嘅,無施襲情況發生,如果有,無可能咁恰巧避到閉路電視。

唔可能唔表露身份就使用武力,案件無社運嘅情節,證人認為被告與社運有關,不可能排除證人對被告有偏見,純粹係一對一案件,被告話無做,證人話有做,刑事案件係要達致好高嘅標準,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15:30 裁決❗️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