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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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 後補資料
[15:37] 開庭
裁判官簡單重複案情。辯方指PW1嘅傷勢係因為糾纏組成,本案是一對一案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個係佢嘅權利。

PW1作供係關鍵,辯方指PW1對被告有偏見,有人跳閘,當時社會氣氛,聯想到同社運,係人之常情,PW1休班時見到有人跳閘而作出嘅反應,都係正常,不代表有偏見。

辯方質疑PW1無表露身份,唔係關鍵。PW1指被告搶手機和拳打,究竟有無發生,PW1作供前後不一,口供與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P4有差異,在12:40:41捉到被告,無見到搶手機和拳打,法庭曾詢問PW1 12:40:39的片段是在搶手機之後,位置在畫面右手邊一至兩米;盤問下改變講法,12:40:39~12:40:40拍攝到PW1舉起手機的經過,PW1指記錯咗,好奇怪,作供前睇過片段,咁重要嘅事實不應忘記,庭上主問時再看片段,都未能記起,指片段無拍攝到搶手機,PW1作供時冇猶豫,不肯定嘅情況會講,例如唔肯定用左手定右手搶手機,但睇片段是冇話記憶混亂,究竟有無搞錯,好有疑問。

片段理應拍攝到經過,在12:40:39第五格搶手機,在12:40:40第一格掉咗,無打人情況,PW1質疑片段格數唔夠,雖然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唔高,但可以見到面貌,由PW1舉起手機到糾纏,片段係承認事實,雙方同意無被干擾,播放時流暢,無合理原因未能拍下襲擊情況。

被告搶手機,掉在8米外,並不是掉在身旁地下,相關片段睇唔到跡象搶手機、拳打發生,被告係有舉手阻擋PW1拍攝,PW1無清晰合理解釋,法庭不能理解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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