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裁決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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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三位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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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方陳詞

⁃ 開案陳詞修訂不理想,引致冗長庭上討論及多次修訂控罪
⁃ 控方必須依賴證人的供詞,因為影片時間不清楚
⁃ 根據控方開案及結案陳詞,控方指阻撓警方執法行為分三個階段,D1-D3不只帶來不便,而是達至阻撓的程度
⁃ 控方修正阻撓人員不是D1-D3及帶領的30人,而是只有D1-D3
⁃ 希望以「不合作行為」來證明

法官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或後的證據不能呈堂

📌關於辯方陳詞

⁃ 不合作行為不致「阻撓」,因為氣氛雖然未至平和但不至於引起暴力
⁃ 並非算是「單一事件」,沒有充分證據「三個階段」是單一事件,制服時的事件與制服前的氣氛等非常不同,故此在事件關聯性之下不能用以證明意圖(制服時與制服後有關,但與制服前無關,而控罪現只與制服前行為有關)
⁃ 控方在首次上庭至審訊的中途事隔兩年才更改內容(D1、D2「不合作行為」),除了沒有證據價值,更對辯方不公

📌證供分析

⁃ PW1、PW2誠實可靠,過咗兩年唔記得19年11月嘅15分鐘對話屬於情有可原
⁃ PW3誠實可靠
⁃ PW1有無講「佢哋自行離開」與否並不關鍵,因之後D1用揚聲器後氣氛改變

📌控罪元素

1. 阻撓(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
2. 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3. 故意(知道/意圖)

⁃ 只引起不便或者稍為增加困難並不構成阻撓,因要平衡市民權利,有權澄清、理論,但考慮現場環境,如果發展成爭辯/過分堅持係唔得
⁃ 不是即興示威,但選舉集會也不能違法
⁃ 無話區議會選舉不可以在非當區舉行選舉集會,條文未有限制,而且現今網絡發達,無話不能接觸選民
⁃ 選舉集會是否不能趕離被告的合理辯解?

📌控方指稱被告阻撓警方執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 警方當時要控制場面(同場發生非法集結),而且難以分辨誰人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趕離八號閘外所有人士並非不合理
⁃ 因為現場嘈吵,有機會使用揚聲器才聽到,所以不能排除此原因,不構成阻撓
⁃ 被告有權查詢目的等,初期係合理辯解,法庭認為是過分堅持,因為此前警方已警告九次
⁃ 三名被告均明顯增加困難,而不只是構成不便,構成阻礙執法

🔗第二階段:
⁃ 附近位置充足,警方無法說被被告阻撓
⁃ 警方(PW1)肯定了三名被告慢慢後退無問題
⁃ 不認同控方所說警方與被告當時沒有距離,不是拒絕向後退
⁃ D1張開雙手可能是希望D2一同向後退,不必然代表希望阻攔警員前進
⁃ 有證據顯示向後退
⁃ 倒後行並非不正常,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 但其後三名被告問「需要退到何處」時,警員(PW1)沒有正面回應問題;有25秒停頓,但當時好清晰指示一直向後退,令警方需要用了更多時間推進,行為已令警方工作難度增加,造成阻撓而不只是不便;有意圖(「他們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階段:
⁃ 氣氛轉差;構成阻礙非常明顯,明顯知道所述行為會引起通道阻塞(因為第一階段已知有咁多記者)
⁃ D1當時非常激動
⁃ D2明顯意圖阻撓警方推進
⁃ D3多次講「係咪要退到北角」,但警方已多次表述叫其後退,所以不可能不知道,而且是拒絕離開,雖然程度較D1、D2輕

📌結論

⁃ 言論自由及公眾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考慮相稱性的;即使是平和的示威,也可以正當清場;警方當天清場推進合法
⁃ 三個階段情況均是嚴峻,而一個階段比一個階段迫切
⁃ 選舉集會並非合理辯解

‼️裁決: 三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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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D1:現年32歲,碩士畢業,曾是區議員,現時在地盤工作。本案不是「再犯」,因另一案件時間點更遲。
⁃ D1並無暴力、亦並非真正阻撓警方處理其他示威者;D1誤以為能以選舉集會為由不退。本案非同類最嚴重;審訊漫長(3年)造成精神及情緒極大困擾。呈上求情信(自己、未婚妻、父母所寫)以及醫療紀錄。
⁃ 被告關於無線電通訊的控罪即時認罪;已反省自己過分激動,如果可以再來會用其他方式。案件困擾3年以及影響其對行事、為人的態度;某程度上有悔意(態度上)。與未婚妻打算2-3個月內結婚
⁃ 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即使要監禁亦希望考慮上述各點輕判
⁃ 呈上案例:逃稅案例雖然不涉及「延誤」,但審訊期之長亦是法庭考慮因素

🙍🏻‍♂️D2:50歲已婚有仔女,殯儀、殯儀培訓、法律行政人員;熱心公益和服務社會,曾任中學校董、淫審處委員等,亦曾教授會計;一直有向中、小學慈善募捐,又捐助城市大學獎學金。
⁃ 因本案首次被控,非常大教訓。曾擔任區議員。
⁃ 呈上案例參考:2017- 同一條控罪牽涉「光復元朗」示威行動,當時D4面對控罪四,法庭曾考慮情況(阻撓拘捕)話係可以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當時有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審訊、司法程序特別長,造成Exceptional嘅影響、折騰及心理與精神壓力,甚至比起延遲檢控更嚴重。
👩🏻‍⚖️裁判官質疑案例是2019前,社會背景不同,2019或之後非法集結等案例是否需要考慮?辯方律師回應,本案與黃之鋒案情不同,涉及之時亦不同,並不適用。

🙍🏻‍♂️D3:現年33歲,一直從事廣告,之後2019年當選成為區議員至今,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有一定反省。求情信)。
⁃ 求情信(自己、女朋友、划艇訓練教練等所寫):當區議員後有抑鬱,確保不會重犯;家庭經濟支柱。女朋友指其值得信賴、有愛心、誠實、謙卑,愛護動物。
⁃ 一直熱心社區工作,區議員工作受廣泛認同,亦與政府關係良好,辦事處喬遷有邀請警民關係組。
⁃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是其品格以外的單一事件
⁃ D3角色輕微,阻撓程度亦較輕
⁃ 呈上案例:檢控延誤下更生等可以減刑,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認為延誤審訊比起延誤檢控更嚴重,因為有擔保、報到等。
⁃ D3依然是區議員,希望判處低於3個月刑期,不影響服務社區居民的機會。

🔹控方回應:黃之鋒案並非主要是暴力問題,而是公共秩序問題……裁判官話主要係有關暴力與否。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需要思考判刑以及考慮需要索取報告;她留意到案情有些特殊性,未試過牽涉選舉集會,未能即時決定,所以持開放態度,希望索取三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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