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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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17 警司16306 梁家俊(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是D3小隊指揮官,負責衝刺和拘捕行動。2242時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26時多次舉起黑旗和橙旗,並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

衝刺後不久,證人見到彌敦道與匯豐對開行人路有拘捕行動,但不肯定是否同事。控方展示P001c地圖,顯示碧街地鐵站A1及A2出口,再上是咸美頓街,中間比較闊的是彌敦道。A2碧街有速龍進入彌敦道,證人沒有見到D3隊同事需沿彌敦道轉右進入A2出口碧街追截示威者—證人自己沒有這樣做,亦沒有聽過任何隊員向他匯報有如此做追截。他有聽過曾出現對峙情況。

在整個行動之中,證人沒有見過、亦沒有聽過隊員匯報,曾有警員需要超越警方位置去追截或者拉返咸美頓街以南地方的示威者入返警方位置。證人知道圖中橙色位置的地鐵站出口曾經設立警方防線,有警員駐守,但自己沒有親眼見過。整個行動中,證人從來沒見過有同事需要出去捉拿示威者返入防線之內,亦沒有聽過這樣的匯報。

當大部份示威者已從彌敦道北逃去,因為要控制已被同事控制到的示威者,與及控制現場,所以警方沒有再推進。在衝前行動之前,證人於2330時已收到張嘉豪警司指示,需要負責設立臨時封鎖線;他有執行指示,指派2951在寶寧大廈彌敦道外的行人路和慢線車路設封鎖線,亦有見到下屬這樣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並指派其他隊員看守封鎖線外,防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進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不受他人干擾。其後於2351時這個範圍正式成為了臨時羈留區THA。證人確認P013草圖顯示了當晚THA的位置。

證人有發出指示,如何安排被截停人士進入THA:他安排兩位警長3273、5132從油麻地港鐵站A1與碧街位置帶去THA入口,其間禁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干擾及防止被捕人逃去;他們是一批一批人咁帶去,大約8-10個人一批。其間證人自己在監察THA封鎖線運作。證人同意,THA於0533時完成任務後關閉。

🔸D1代表盤問

證人並不知道,個別被帶入去人士之前在哪裡被發現。證人帶領的小隊沒有進行作搜身及檢取物件。

🔸D6、D9代表盤問

較早前在主問時提及行動中好快截到示威者,證人親眼見D連同事由埋去到控制住示威者大概有3-4個左右,因自己行得較前;沿途都有示威者被他的隊員或速龍制服。當刻證人自己在寶寧大廈外位置,但實際位置不記得,於日本城下方。證人見到的情況是其他同事已將示威者㩒落地上,而不是追截或截停的過程。

以D大隊計算,證人是在隊頭;去到彌敦道交界位時,沒有速龍比證人早到去追截示威者。當時證人見到速龍在A1出口附近控制到一班示威者,A2出口則沒有留意。關於在主問時表示沒有見過隊員越過咸美頓街追示威者,證人澄清自己本人沒有去過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所以主問時他的說法只是「冇見到」。證人沒有親自去過交界位的防線。

🔸D7代表盤問(內容從缺)

🔸D11代表盤問

THA封鎖線是在彌敦道範圍;證人有聽過,知道外圍有其他封鎖線,而他自己所負責設立的是在封鎖區內再設封鎖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當時封鎖區內有不是處理THA的人士,但證人冇見過唔係同事或被羈留人士在那裡。證人在THA內沒有見過記者,在彌敦道範圍就曾經見過有記者。

證人見證到同事控制示威者過程的大將有3-4個人,只見已控制的畫面就30個人左右。證人知道當晚共有二百幾人被捕;由於證人的隊伍主要行得比較前,所以證人冇見到其他百幾人被捕情況。證人的隊伍最前都冇行到咸美頓街。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8(表列證人10) 督察12713 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天曾作推進、拘捕行動的位置是在甘肅街,比其他3隊溜後。證人知道警方與黃格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300時他收到消息,警方彈藥用盡。2331時他沒有與隊伍一起,而是與其他小隊的人一起。黃格對峙前在彌敦道北。根據P001c地圖,彌敦道左邊、黃格左方是窩打老道西。2326時證人收到指令要推進;只有D1、D3及D4隊向前,D2隊則沿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黃格左邊向果欄方向。P001c圖中的左方有兩個地鐵站出口(放大圖列為MFI36)。有B、D1和D2出入口,證人小隊左轉後行了大概10米。證人按劉官建議在圖上畫出路線,列為證物P0125。

2326時一齊衝,一轉入去、約1分鐘內就設立防線,故估計設防線的時間為大約2327時,目的是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警方範圍,防止襲擊以北推進警員的後方,即包抄。呈堂影片未到指令「Gogogo」前已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一開始衝前,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向圖上,另一些左轉入黃格、即窩打老道西行,即果欄方向繼續向西跑。因應證人小隊左轉,有些示威者繼續向西走,小部份走入砵蘭街內街。證人印象中沒有再出現對峙場面;無論是證人在現場親眼所見抑或同僚匯報,當時都沒有需要由同事出防線以外帶示威者進入防線內。

證人指同日2342時收到D隊隊長張警司叫自己到咸美頓街面向彌敦道設防線,帶D2隊到咸美頓街,沒有向北越過咸美頓街。證人率領小隊到達之前,有其他警員已在彌敦道咸美頓街做防衛工作,但證人沒有詳細記錄係咩隊員;該些警員部份面向北方、即太子。當時其他警員一樣未過咸美頓街。證人到達之後,因應有其他示威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集結,警方以checkline一條橫線橫跨彌敦道;防線面向太子方向。P001c圖上方、即彌敦道近登打士街位置,有示威人士集結。所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集結於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同時避免被制伏於碧街的示威者被搶或逃走。

在咸美頓街至碧街對峙範圍之內,證人既沒有親眼見過、亦沒有收到匯報,曾有任何隊員超越此範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之中。1119日的凌晨大概0008時,證人D2小隊的工作由九龍西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0020時收到D大隊指示,由D2小隊去碧街地鐵站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封鎖線。彌敦道登打士街仍有對峙情況;當時警方已設立防線。根據P026,0100時A1出口已有橙帶;證人0020收指示後去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時並無特別留意有冇橙帶,因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被制服於A1出口附近,所以當刻他先確認所有示威者冇機會逃走,後期才留意A1對開碧街狀況。後期他有印象有橙帶。

證人小隊約0021左右到達A1出口,分成3隊用逆時針方式包圍地鐵站出口;證人沒有記錄正式確立防線的時間,各中隊都係一收到指示就照做。A1出口的防線最近西面。證人在場親眼見到的狀態下,沒有同事曾經越過示威者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亦沒有隊員向證人作出此匯報。

🎥播放P007h東南樓片段:00:22:25,畫面上對住A1出口位置。播放13秒至00:22:38,截圖為MFI37。

🔸D1代表盤問

0020時到碧街,證人沒有被制服人士的資料。

🔸D11代表盤問

收到「Gogogo」指令後,證人的小隊轉左,之後北上沿彌敦道至碧街。原本由證人小隊負責、近果欄的防線,其後由總部安排的同事來接替,證人離開時有確認有警車來到才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沒有記錄由哪隊接替,講唔到由哪隊看管防線,亦不知道該隊做了什麼。

證人不知道2343時前發生什麼事。0008時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防線交由衝鋒隊接手;證人於0020時才收到指示要到碧街行動,0008-0020期間就返回防線後方,沒有專注防線。(*按:臨時直播員已盡力抄寫,惟部分內容有遺漏,請見諒。)就警員在哪種情況需要向上級作出匯報,證人指唔需要細緻到咁都要匯報。是case by case。辯方律師問「有冇指令如出面有暴動都唔可以出去拉?」證人只回應「有同佢哋講,如離開範圍會影響當時工作需盡快匯報」;就辯方假設如見到10個疑似示威者對同事作出攻擊的情況,證人表示在此情況無需指示就會防衛。一般情況下,如果警員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就會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關於剛才辯方盤問時就合理懷疑的假設性問題,案發當晚實際情況是:碧街被制服示威者眾多,證人小隊看管被截人士的人手非常緊絀,當晚受到不同攻擊,證人亦有同同事講,如需離開指派工作崗位需先告知及不可自行離開崗位。不可自己走開的原因是警員當事任務是要看管被制服示威者,包括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內街如砵蘭街有好多示威者遊走。證人不相信同事會在未向其匯報、而且面向一個或10個示威者會貿然離開工作崗位;事實上,當晚亦沒有人向他作出這種匯報。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9 督察15862 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盤問及覆問內容按此

-證人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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