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D4: * (15)
🔴4人已還押18日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D2,D3及D4 開審前不同階段同律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承認修改暴動罪為非法集結之控罪(1)及原來之傷人罪(3),而D1 不認罪須進行審訊,於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變答辯方向承認兩罪。

===== ===== ===== =====

下列索取之報告已經向各被告解釋,代表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詞。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34個月
D2: 即時監禁 25個月
D3: 即時監禁 19個月
D4: 判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D1: 現在33歲,母親早逝,16歲開始兼職工作,父親患病要長期照顧
D2 現27歲,曾因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父母有長期病患,任職非牟利機構照顧弱勢社群。
D3 現25歲,任職非牟利機,被捕後患上創傷後遺症
D4: 現在17歲,因衝動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
各人均有悔意並願意向受害人致歉
刑期考慮
控罪1,2,3最高刑期分別為5年、10年及終身監禁。本案有縱火,堵路及破壞商店,參與施襲人數約20人,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本案示威有預謀,但沒有詳細計劃執行,受害人分別被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至流血披面及衣衫破爛,施襲過程只一分多鐘,範圍只約十多米,但各人行為令形勢升溫及鼓勵他人作暴力行為。本案3罪環環雙扣,雖然D2-4由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但判刑也需考慮使用暴力,會以暴動罪較低刑期作為非法集結罪起點。考慮各方求情、報告及案件程度,法庭對三項控罪作以下判刑起點:
暴動罪 36個月
非法集結罪 30個月
傷人罪 36個月

判刑
📍D1
暴動罪
刑責較重,為首先施襲者,受害人責駡後首次上前襲擊,之後最常再次拳打,鼓勵其他人施行暴力有加刑因素,暴動罪以36個月為起點再加上6個月即42個月,但審訊時認罪扣減4個月(少於20%),年輕及沒定罪紀錄各扣減2個月,即刑期為34個月
傷人罪
判處36個月,認罪及初犯共扣減7個月即作29個月判刑。
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4個月
📍D2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25%,沒有定罪紀錄作扣減2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5個月
📍D3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審訊前達成協議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即分別減為20及24個月,患創傷後遺症顯示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再分別扣減2及3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9個月
📍D4
索取報告指三個院舍均適合,但建議勞教中心,然而法庭不需一定依據。法官認為就整體概況,D4曾經手持長棍物體,判處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更為合適,因同時可以進行其他學習及訓練,一般人需在院舍18個月另加3年監管。故此法庭兩罪均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鄧官總結本案各人非大奸大惡,事件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各人因受害人路過出現並責罵示威人士而施襲,事先沒有預謀及計劃,只是即興進行,四人事後有悔意願向受害人道歉,重犯機會不大,希望被告服刑後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