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裁決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15:00] 開庭

法官複述兩名被告的證供及罪情後,會根據兩人各自的證供作考慮,不會因為兩名被告各自承認的控罪而作作不利的揣測。

法官聆聽多名控方證人口供後,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而兩名被告的口供則不接納。

在控方盤問第3被告時
第3被告一開始表示不會擔心集會有暴動的情況發生,也表示因沒有去過同類型集會,所以不能比較集會氣氛,但經控方繼續盤問下,第3被告突然反口表示2019年期間去過其他集會,口供反覆。

第1被告原本身穿白色外套,但作供時表示因為現場太多記者,及怕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更換黑色外套,說法不合理,理應到達現場前便更換黑色外套,
而且更應身穿白色外套以免被其他政見人士起底。而從證物中看見的白色外套並無特別。

第3被告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因前方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視線而見到唔到警方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控方盤問下表示見到3名證人警員,但不正面回答,也見唔到襲警。

兩名被告證供表示見到警方噴射胡椒噴霧,但同樣見唔到有追捕黑衣人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證供表示當時注意力在第3被告身上,說法有自相矛盾,怕朋友走失,在知識衡量下應同朋友離開現場。

兩名被告均表示有記者及其他人阻擋前方視線,但第3被告卻可仔細形容警員更多細節,能夠見到跌倒人士身上掛有證件認為是記者,但睇唔到襲警事件係匪夷所思。

兩名被告作供表示被胡椒噴霧噴中,但第1被告作供表示見到第3被告衝前,但無提及第3被告被胡椒噴霧噴到。

第3被告說法反覆,唔清楚自己幾時被噴中,後改變說法唔知道係咪手部觸摸其他身體部份沾染,嘗試解釋全身感覺到被噴中胡椒噴霧而沾污其他身體部分,但被告當時只有面部及頸部露出,身穿長袖衫褲無可能感覺到頸部中胡椒噴霧,沒有休息反而衝前扶跌倒的記者,第3被告編造襲警原因的說法,自打嘴巴。

辯方證人不在現場,所以證供不接納。

見到有人倒地,第3被告衝上前扶起,前往衝突心,將暴動範圍區分出黎並不合,第3被告走向警員方向,伸出左手指向警員,非常靠近警員,而第1被告就在第3被告身旁1米位置,兩名被告表示前方有人阻擋視線,但警員就在身旁,而警員也向著兩名被告方向拘捕黑衣人,根本無可能睇唔到追捕及制服黑衣人,兩名被告身處前排位置,並不合理見唔到身旁搶犯及襲警事件,第1被告無可能因視線集中在第3被告身上而見唔到事件。

第1被告同意證物片段中的多次傳出呼叫「救人」的聲音是代表「搶犯」,第1被告解釋牽強,因佢根本知悉人群中有人搶犯,因好奇擊警行為而向前行,留在現場係刻意的選擇。

兩名被告走向旗杆位置根本知悉警方已存在,繼而跟隨追捕而移動。前方發生襲警事件,第三被告更用腳踢警員,令暴力範圍增大。第一被告嘗試拉走第三被告,現場其他人士對警方投擲雜物,令暴力程度升級。

參考岑曉麟上訴庭案例,即使被告對非法集結前半部分無認知,但從廣義的理解,被告知悉非法集結,腳踢警員造成另一場暴動並參與其中。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梁天琦
-楊嘉倫
-鄧浩賢
-莫嘉濤,若干襲擊警員因為,案情為嚴重
-聽唔到(襲警案)
-SHY案,考慮被告個人背景同年紀未必係重要因素
-同案第2被告判刑供法官作全面理解

辯方需時準備書面求情,需在11月11日 1600前提交書面陳詞。11月16日下午1430求情。

兩名被告無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