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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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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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答辯:
A1 就控罪1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2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3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4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5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6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3 就控罪7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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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背景
警方並無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或九龍的任何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民陣於港島舉辦未經批准集會
2100開始發生堵路,縱火事件
2130 示威者被驅散及至旺角區

有關非法集結
範圍:彌敦道一帶,包括奶路臣街交界
時間:2200-2232

有關旺角站暴動
範圍:L1,L2,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30-2241(旺角列車駛離月台時間)

有關太子站暴動
範圍:L3,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42-2253

開案陳詞主要描述各項控罪的案發經過,拘捕過程,被告被指稱的行為,及身穿衣著,媒體截圖與被告的衣著對比,以及A2,3所居住的大廈cctv與被告的衣著對比。

有關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指稱A2,3應負上刑責。

控方開案陳詞列為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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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證物P1)
1. 4幅地圖(2幅為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呈堂為P2
2. 旺角站分佈圖,呈堂為P3
3. 太子站分佈圖,呈堂為P4
4. 事後於旺角站,拍攝94張相,呈堂為P5,相片編號1-94
5. 事後於太子站L2,拍攝57張相,呈堂為P6,相片編號1-57
6. 15張相,呈堂為P7,相片編號1-15
7. 事後於7號列車內,拍攝17張相,呈堂為P8,相片編號1-17
8. 於28號列車內,拍攝10張相,呈堂為P9,相片編號1-10
9.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0,相片編號1-2
10.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1
11.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2,相片編號1-13
12.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3,相片編號1-9
13.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3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4,相片編號1-4
14. 於秀茂坪警署內為證人Z拍攝傷勢,呈堂為P15,相片編號1-6
15. 於黃大仙警署內為證人X拍攝傷勢,呈堂為P16,相片編號1-5
16. 上述相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均如實反映情況
17. 從媒體所拍攝於案發當日在旺角一帶,旺角站內,太子站內的公開片段,直播片擷取影片,呈堂為P17:

OS1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3-2243的事情

OS2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4-2244的事情

OS4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09-2304的事情

OS5 智友之聲
有時間標示

OS6 Now
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1-2227的事情

OS8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3-2301的事情

OS11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OS12 iCable

OS14 香港電台32台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5-2345的事情

OS16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30-2247的事情
3位被告同意上述承認事實

18.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8:

OS21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2 ?
沒有時間標示

OS26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OS29
沒有時間標示

OS30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3 HKFrontline
沒有時間標示

OS34 ?
沒有時間標示

OS35 TVB
沒有時間標示

OS38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39 Now
沒有時間標示

19.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9:

OS43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44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20.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

21. 某手機內影片,呈堂為P20,編號:SN1-5

22.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3.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1:

A2居住處的CCTV
鏡頭1:緊急出入口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鏡頭2:升降機內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24.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2:

A3居住處的CCTV
鏡頭1: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2:另一部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3:升降機大堂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25.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26. 偵輯警員11300 於旺角站太子站拍攝的警方片段,呈堂為P23,反映事件的時間為2307-2329

27.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8. A1於2019年9月1日在旺角3,4號月台被拘捕,當時衣著及髮型有被描述,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9. A2所居住地方

30. A3所居住地方,A3於案發當日1811-2300的衣著為白色NY上衣(有黑色直條紋),黑色短褲,NB斜揹袋,Nike黑白色波鞋,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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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P34 李友村(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車站維修工程師,負責為黨鐵的機器及設施維修。當日得知有人示威,隨即指示職員留意破壞情況及點算被損壞的物品。

證人提供附件1,2

(附件1)
太子站情況:
月台玻璃牆整塊破裂
1部空氣清新機被破壞
3個cctv鏡頭被破壞或塗污
1個滅火筒唔見左

總計:283,001元

(附件2)
旺角站情況:
4部出入閘機被破壞
1部LED屏幕被破壞
4部售票機被破壞
車站客戶服務處被破壞/塗污
18個cctv被破壞/塗污
1台滅火筒唔見左

清潔塗鴉費:5,000元
總計:819,181元

讀出P35 張恩雨(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油尖旺分站車組經理,案發時正當值,2215左右睇新聞及車站cctv得知有大量黑衣人(有頭盔,面罩,手持長條形工具),所以去左旺角站視察。證人到達時大部分cctv,售票機,入閘機均被破壞,而剩下完好的仍在被示威者破壞。由於其工作不需要穿著制服,示威者並無為意其是職員,所以證人一直由旺角跟隨示威者至太子站。於太子站內見到黑衣人打碎玻璃,但其破壞經過則睇唔到。證人亦提供了4份文件,附件1為2個地鐵站的平面圖,附件2為事件記錄,附件3為到站記錄。證人在口供中提供如何解讀記錄的方法。附件4為2230後的到站記錄。證人供詞中確認附件3的資料由於是自動記錄,無法修改,所以該資料未曾作修改。

讀出醫療報告P36A
指出證人Z左手無名指骨折,並轉介至矯形外科。

讀出醫療報告P37A
矯形外科的報告。指出骨折情況於6星期後癒合,給予病假約1個月(2019年10月4日到11月9日)

3位被告同意上述證人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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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向控方釐清以下情況:
X,Y沒有求診
X有傷勢圖,Y沒有傷勢圖

控方指出:
將播放33條片段並分為4個階段

1. 彌敦道路面
2. 旺角站
3. 列車由旺角到太子行駛期間
4. 太子站

控方今日會傳召首3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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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早休並試機播片 11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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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開庭

傳召PW1高級督察 陳子宏(音同)作供

主問完成

1300 午休至1430繼續

本庭下晝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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