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 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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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關於辯方申請對PII的查詢,羅官考慮後,裁定現階段不需要更改,可以進行公平審訊,日後可以再作檢討。

審訊繼續,傳召PW1,國安處警司洪毅。

🔍繼續由鄒盤問
警方報告中指個人1收到一筆款項,數目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款項,另一筆支聯會收到的亦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相同。PW1不回答。鄒指出報告寫「支聯會將部份數以十萬的款項轉賬給組織2」並不正確,PW1不同意,但因證人不回答之前問題,鄒未能追問。

PW1解釋在報告稱個人3與支聯會有關係,是指個人3有參與支聯會的管理工作,因PII拒絕回答個人3收取了組織5多少款項,不同意證據未能顯示個人3與支聯會的關係。

報告指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合辦一個項目,追求同一目的,同意報告中塗黑的部份遮蓋了一些訊息,鄒引用一份控方文件(法庭攞去影印攪到要休庭,用30分鐘),呈堂為PD5,題目為「709大抓捕四周年聯合聲明」,指報告引用該內容,一樣的文字,PW1一律不回答。

控:被告嘗試發掘PII內容,大家都見到內容,無需由證人回答。
官:因為文件被遮蓋,證人可以回答未被遮蓋的文字。
PW1: 同意未被遮蓋的文字是一樣。

鄒指控方的審訊文件附件65就是PD5;關於人權律師:PD5是活動的五項要求的聯署聲明;PW1一律不回答。鄒續指聯署聲明有36頁,有1200多個簽名,PW1同意有36頁,不知數量。

鄒: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只是千多個簽名的其中三個;據此,假設支聯會和組織2、組織3合作,支聯會與過千人合作。
控:反對,PII。
官: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留待陳辭。

鄒提出另一議題,報告第26~28段四次引用支聯會六四燭光晚會的活動,爭議其中發言人仕的身份,和內容錯誤描述,申請播出片段。隨即引起漫長討論,控方指鄒建立/披露某人/某團體的身份。

(詳情候補)

因主控在14:30要去西九龍法院第二庭,15:0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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