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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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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