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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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易(58)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
554
章《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27A(1)
條
分別被控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一個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 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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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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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之前4宗同類案件認罪後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4至18個月,辯方求情指沒有定罪紀錄,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沒有附加評語只作轉載,不會重犯,希望考慮緩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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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一個月判
2個月監禁
,考慮背景等求情因素以18個月緩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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