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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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2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審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兩位已還押2日。

兩位被告及其法律代表仍需出庭,繼續睇片。

9:40 開庭

控方更新有關昨天討論人數的描述

亦確認A3其中一項證物P7的描述
更新為「牛皮勞工手套」不是一對,兩隻為右手,尺吋不同。

播片 5分14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月台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8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1及2號月台車站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38秒 21:31:34-21:34:12
鏡頭4
有關另一角度兆康輕鐵站月台

法官觀察到有人用硬物擊打閘機或圓形倒後鏡
經站多次睇片,最後確認為 閘機

鏡頭5
播片21:35:17-21:35:52

鏡頭11
播片21:36:47-21:36:51
有8張截圖
人數描述修改

市民提供片段
拍攝從兆康站對面19樓拍下方向

所有片段完畢

A1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4索取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0:30處理A1 及 A4
有關其報告內容及判刑安排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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