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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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傳召 鍾家傑督察作供(續)
🔶️D1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主覆問
主控重新確認「臨時拘留區」是在訓示室 ; 而「臨時拘留室」是在報案室。
實際檢舉是由刑偵同事負責。進行快速搜身目的是及早找出是否有傷害人的物品和及早作出辨別。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5分鐘
[1124] 續審

傳召警員 WT1706 洪善琳(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048時在秀茂坪警署為被捕人D13拍攝照片及檢取物品。庭上檢視證物包括 : 一隻灰手套、白色勞工手套、黑色口罩、黑色短T、黑色波鞋和電話。
當日警員檢取證物後,會拍照記錄,後發出「簽收物品確認書」給被告,然後雙方簽署確認。期間沒有接獲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有人會帶衣物給被捕人士更換 ; 而換出來的衣物會檢取做證物。證物於2019年11月19日1242時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
期間證人有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D10的證物。2019年11月19日同在203室拍攝及處理證物,包括 : 手提電話、電話卡、黑色波鞋、黑色外套、黑色短褲。有簽署物品確認書,被捕人士沒有作出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證物期後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於12月24日0930時D10的證物被另一警員TDC17841要求拍照做記錄,因此證人返回警署交給同事拍攝,後把證物放回房間。辯方質疑為何後來拍攝的證物不在袋裡,證人稱有把物品放在獨立房間保管,物品每項包裝好,用黃色卡子做記錄,釘在證物袋上。
證人亦有處理被捕人士D12的證物,是一支黑色鐳射筆,於1512時拍攝及檢取,期間有開著過並發出藍光,D12確認鐳射筆是屬於他擁有,並簽署確認。

🔶️D10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 證人作供未完,午休後繼續 -

[1246]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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