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求情 #判刑 🔥

D1: 陸(20) / D3: 蕭(21)
🔴2人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D1D2)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3)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D1 及D3 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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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分別各自承認控罪(2)及(3),審訊後被裁定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求情陳詞
D1
今23歲,沒有定罪紀錄。中學時為領袖生,曾參與少年警訊及不同義工服務,2019年12月被捕後3年內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下仍努力完成大學學位,甚至被捕翌日照考試沒要求補考。自己有悔意願承擔責任並向受傷警員致歉。親人及師友求情信分別指犯案同其性格不符,被告品格良好本性溫柔,孝順及熱衷服務其他人。

就暴動罪同認罪同案D2之情節一樣,D2暴動罪以3年7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D1除拉走D3外沒有使用暴力,反之D2有飛撲向警員,希望可以比D2較輕量刑起點。

至於妨礙拘捕罪希望留意沒有襲擊警員,D3為其中學同學,被告只是見到他踢了警察後欲拉走D3。代表引述同案D2 襲警罪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D3
今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顯示熱心助人擔任義工關心社會,有穩定職業,僱主願在服刑後繼續聘用。女友形容有責任感及樂於助人。被告有悔意並向受傷警員致歉,願承擔責任準備入獄,之前勤力工作賺錢照顧家人生活。

本案D3暴力情節較少,只是一時衝動踢警員。就暴動罪及襲警罪量刑陳詞大致跟D1相同。

🔥判刑速報
D1 : 3年9個月監禁
D3 : 3年9個月監禁

📌簡短原因
控罪(1) 暴動罪引用梁天琦等案例判刑因素,本案突發沒有事先安排,時間約20分鐘,涉及人數不算多,受傷警傷勢不算嚴重,法庭以3年7個月作量刑起點,但2人各涉另一罪行加刑2個月,即判以45個月監禁,除此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控罪(2) 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前去信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3)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2)及(3)兩罪性質同暴動不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所有因素後同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考慮:2人背景及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任何扣減因素,故各人之總刑期45個月(3年9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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