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1/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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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控方申請
控方指早前已存檔申請修訂控罪書,控罪書中申請新增針對D3的控罪(4)暴動罪,當中有列明其證據及理據等。

若法庭批准新增控罪,控方將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三位控方證人,就理大暴動程度及破壞作供。如法庭並無批准修訂則不會重開案情。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早前已收到申請修訂的控罪書,但未有足夠時間想清楚。他詢問控辯是否認為法庭有權力處理是項申請,控辯方同意法庭有權利處理。而有關法庭應否行使權利,控辯亦同意法庭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也需考慮是否會對被告人不公。

控方未有機會閱讀辯方陳詞,但認為控方陳詞足夠回應辯方。而陳詞亦有指出控方認為縱使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但並非不能夠彌補,例如可以押後審訊或重召證人等。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本來案情很簡單,是關於有人協助理大事件。但本案未提及理大內發生的事件是否違法,因若有犯法情況而救人才會是有刑責的。法庭不太明白傳召證人說明有關損壞情況與控告暴動的關係,惟案件管理將在申請有定案時再作處理。

🔸辯方回應
除第三被告外,就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保持中立。

D3代表大律師指本日11時將辯方陳詞送至法庭,而控方文件則於1245時傳真到辯方辦公室,因此陳詞未有回應控方的部分。

D3大律師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的是(1)新增控罪有否表面證據 及 (2)是否批准申請增加控罪。辯方感謝#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於星期二就指向D3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否表面證供這點提出質疑。

辯方同意控方可就刑事訴訟條例23條以修訂公訴書,即: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覺得公訴書欠妥,法庭須作出其認為符合案件情況所需的命令以修訂公訴書,但如在顧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後,覺得作出所需的修訂必會造成不公正,則屬例外。

D3大律師指他由2021年4月接手案件至今亦是以「妨礙司法公正」此控罪為D3作指示、方向、同意承認案情或不作某些盤問等。而這10天審訊內控辯雙方亦沒有人曾指本案公訴書欠妥,控方直至超時的第11天審訊才指出及增加控罪,就是因為日前法庭質疑指向D3的控罪(2)未必表證成立。

新修訂控罪書指「D3與另一男子一同從理大進入渠道,互相協助及或接應,連同其他人逃離警方的追捕」,辯方質疑控方並無證據作此陳詞,如何謂互相協助或接應等。更無從得知D3是從理大走出來,理大有這麼多渠道,如何清楚知道該條渠道便是理大?D3代表直斥控方「寫得就寫,並無證據基礎」。

女沙展作供指在渠道外,D3沒有被灰衫人士拉起而是自己走出來,之後有灰衫人士過來扶他,此舉最多只能說是幫助。但當無截圖、無證供指出兩位曾有對話或打招呼,又何以能稱為接應,控方根本「寫得就寫」。

D3代表不反對修改控罪的原則,因為他亦曾為主控,同意能因應證據不時發展而考慮修改控罪,但本案絕無「證據不時發展」的情況。由原本第一天審訊始證據一直未改過,審訊中並無挑戰證人,而證據與女沙展庭上作供說的證供是一樣的。控方不能用語言藝術偽裝和包裝,然後要辯方「埋單」。

辯方指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週二提出有關D3控罪的問題,而若他並無此觀察、表證成立,控方亦不會有此申請,因此辯方多謝法庭主持公道。辯方斥「控方唔能夠因為要告呢個人,第二條告唔入就加多條」。

控方指若新增控罪獲批,重開案情需重召的三名證人均與控告暴動無關連。
證人一:作供指理大因案件損失三億
證人二:作供指銳武被人攻擊;辯方指本案已有片段可見銳武受襲情況
證人三:作供指銳武受損而損失十九萬;辯方指理大已損失三億,質疑有否需要提及僅十九萬

D3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因應法庭觀察,指表證有可能不成立而申請修訂控罪,完全是「語言偽術」,此形容詞本是用作形容某特首,但檢控人員並不應該如此。控方沒有改動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但選擇加控罪四(暴動罪)。斥控方應該做的是「Prosecution」檢控,而不是「Persecution 」迫害,「唔應該係法庭講完可能表證不成立,就搵另一條罪告佢」。

控罪原素不是共同犯罪或串謀,重申在審訊第11天,比原定審訊的9天超時後才加控及傳召三名證人並不恰當。今天是11月18日,三年前為理大事件高峰日,因為法庭的觀察才在此時「整條暴動告佢」。辯方大律師重申並不是針對作為主控的兩位學友,而是此項修訂。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他亦希望盡快完結案件,因涉案仲有其他已認罪被告,雖然是保釋中影響較小,但亦該盡早完成他們的判刑。惟現時亦需慎重考慮案件處理方法,先前預留的審訊日子有機會改期,但將於表證裁定後再議。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1月22日1430時續審,屆時只處理問題 (一)法庭是否批准控方申請增加控罪。

如批准增加控罪,會商議案件管理,如答辯等。如果不批准申請,則會處理各被告就此案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再討論辯方案情如被告會否口供或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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