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5/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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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書面陳述已經收到,今日只需交代法庭要注意重點。

🔹控方補充
本案非法集結法律原則雙方沒有爭議。

📎辨認身份
強調 PW2有特別編職作辯認身份分析,觀看逾千小時片段,希望法庭對其作供給予較高比重。其特別知識可從兩方面考慮依賴
1)在片段及截圖中辨認各人
2)法庭可考慮其證供作輔助
林官回應指PW2最終沒有肯定結論確認各被告身份,證人非專家證人,只屬於初步追蹤分析辨認片段中人,法庭需獨自以陪審員角色考慮片段是否就是各被告。控方指雖然PW2沒肯定結論但希望法庭接納仍是可信可靠證人。

📎非法集結原則
D2,5,6及7沒有爭議非法集結時間及範圍。D3代表則指18:32時已經接近尾聲。控方立場是警方在1930進行驅散後非法集結才結朿。

📎衣著裝束
只有D2及D6爭議衣著及裝備不符一般示威者裝朿,代表反對以此推論有份參與。

📎回應個別被告陳詞
D2
控方非單以樣貌作辯認基礎,也根據其他特徵如粗耳口罩,背囊,更換之杏色T恤也在背囊內找到。辯方陳詞指口頭及書面招認不同。希望法庭予較低比重。控方立場認為兩版本到場原因分別是觀看人羣聚集及到場聲援是一致。
D3
爭議非法集結何時完結,控方上述引用流動性及驅散才完結已作回應。D 3作供指有留意社交媒體,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示威活動,其作供多處不合邏輯,並非路過而是帶有裝備如噴漆而來。雖沒有拍到有任何動作,但藉留守現場作壯大聲勢。代表陳詞指現埸為行人專用區,但當天星期三及集結尚未完結,控方不同意
D5
特徵有爭議,控方立埸是片段有連貫,路線及特微如高筒鞋,短褲有褲頭帶、背囊底有花紋及有同D4及D7一起行動。對於其逃跑因沒作供不知其原因為何
D6
爭議拍攝片段不是被告,其中電話顏色不同,身上找到電話沒有電話套控方指可以更換而顏色不同 ,而雖然沒證據拍到同D7溝通,但可以見到2人一直在一齊,甚至被補也一齊。而辯方稱被捕時沒有戴上帽,但法庭留意身上有搜出白色帽。辯方立場就算確認身份,D6否認有作破壞(控罪2),控方依賴CCTV拍攝D6及D7一起進入後巷,2人分工作監視及作破壞,也可滿足控罪元素。
D7
爭議身上一些物品,控方立場是身上搜出,警員到場前有其他人處理過被告物品,所以對個別物品不清楚也是可能,其眼鏡被警察放在背囊,如背囊不是他理應出聲。控方指爭議有換衫庭上片段P18f內同D6在走入角落後更換。辯方爭議噴漆找不到及集合已經尾聲控方希望考慮片段整體性及連貫性,而警方仍未完成驅散。
D8
控方控罪(5)依賴在非法集結現場被捕裝朿及物品。作供指沒有意圖及有合理辨解管有物品,其作供𐄘認其不在場時拍攝工作仍在進行,那燈光是否真的需調較,而調較是否要其親自動手,再者2支燈是否需要使用3支把手及全部都要從公司取去現場,同時早一天2支燈冇事第二日卻2支全部有問題,其作供屬不合邏輯。被告有到達非法集結現場,同意管有濾芯配合豬咀可在示威場合使用,控方希望全盤考慮其身上手套、索帶及士巴拿,D 8在皇后大道非法集結附近之戲院里被捕及有逃跑作推論物品打算自己或提供他人作出破壞。

休庭15分鐘後,控方要求播放蘋果日報片段指原稱D6電話是藍色顏色,但可能片中有色差(colour shift)沒有削弱控方證據,法官同意是淺色,但知道證物電話沒有呈堂,只可對比截圖。控方即時呈上實物,Iphone 面是白色,底是金屬粉紅色,但重申不是提出新證據。

🔸辯方補充
D2
CCTV由不同鏡頭組合,沒有連貫性可以作百份百身份辨認。
D3
被告到達中環時沒有非法集結,當時只是回宿舍途中。修改陳詞為1832時非法集結已經完結,就算在場有人但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構成非法集結。如果警方一直不驅散,豈不是非法集結永不會完結?D3作供有通迅軟件對話支持,可信性非控方所言不可靠。
D5
回應控方D4、D5及D7在片段同時出現佐證加強辨認基礎,但D5是在大會堂站立時被捕。2人同場被捕不足以佐證作身份辨認。
D6
辨認需獨立可憑個人衣著作出而非2人一起出現而加強。控罪(2)依賴鼓勵及支持,片段內D6沒有作任何行為包括左望右望睇水,反而有其他人開遮阻住拍攝D7。同意控方指蘋果日報片段D6電話有藍影色差,林官多番追問下辯方立場仍會採納陳詞提及片段中D6電話是粉紅色。
D7
藍色iphone手提電話是被告,在褲袋而非背囊,立場是片段灰色頸套,黑色衫男子是相似,不可以確定是被告,也沒有片段拍攝到D7有更換原先穿之黒色衫。不爭議搜出背囊是D7。
D8
澄清被告盤問下為何面對面debriefing答12號應是在威靈頓街同Wing見面。
補充為何帶3支士巴拿有作供燈光是一組而且有不同角度,可能需要2人調較以免有危險,而2支燈早一日冇事翌日一齊出問題,作供有提過是搬過房間工作,因而可能令角度或運作受影響。最後希望法庭留意控方片段完全沒有路徑證明被告經過受破壞位置及同其他示威人士有交流。

123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0930裁決,如果需延遲會提早通知各方。

早前認罪的D1與D4則會於2023年1月21日進行判刑。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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