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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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控方呈上,上星期片段截圖,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文字描述,主要口罩當時被拘捕在面上的位置。
後來法官再引用法庭典席的權利和對其餘兩名被告的公義審訊,會考濾將A2案件,分拆處理。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辯方申請押後,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雙方呈上已同意有關A2,被拘捕時所配戴口罩在面位置的文字描述。

繼續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4 警員22291黃國明(音) 毅進文憑畢後後於2016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機動步隊新界總區C連小隊,當日在屯門兆康苑商塲門口截停A3。

2019年10月7日當值由10:00-19:36由小隊指揮官 吳朗謙(音)督察帶隊,參與一個名為 踏浪者行動

在被告身上搜出
身穿:
P10 一件黑色短䄂衫
P11一條黑色短褲
P12一對黑色波鞋
身上有黑色手抽(沒有檢獲證物,有在證物相片冊)
P13 頭上戴住黑色頭套
P14 一副透明護目鏡
P15 手上戴住多用途運動手套
P16 一個灰色背囊
在背囊搜出
P17 一個黑色單車頭盔
P18 一個粉紅色過濾器

PW3 主問及盤問完畢

1: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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