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審訊 [2/9]  #裁決

A1:劉(55) / A2:曾(5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香港警務署偵緝警員 15245。(警隊條例63條)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香港警務署偵緝警長 33491。(警隊條例63條)

背景:同案A3曾(21)早前已承認控罪(4)暴動,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應認罪協議留在法庭存檔。於2021年8月25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被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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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沒有法律代表。

【1019】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索取律政司同意如兩人𐄘認控罪(1),2人餘下控罪可以協商存檔法庭。

答辯
A1:承認控罪(1)🔴/ 控罪(2)不認罪
A2:承認控罪(1)🔴/ 控罪(3)不認罪

讀出控罪(1)案情,2人同意。

🎥控方播放6段網上片段(每段數十秒至一分多鐘)及截圖
1. 香港01
2. 有線新聞 (旺角現場A1將欄桿搬出馬路,PW5控制A2及有反抗,另一警員亦控制A1)
3. Now新聞 (A2將欄桿搬出馬路)
4. TVB新聞
5. FB 網上media (A1拖圍欄出馬路)
6. Now新聞(A2反抗掙扎,PW5將其制服)

A1代表對上述片段及截圖沒爭議,A2要求重播TVB片段指自己搬欄桿時有講「唔該借借」。林官問其意思,A2指是搬欄桿去埋線阻路叫人借開,並非清理路障

林官根據控方相片冊指當時A2身上穿黑色衫褲戴藍色口罩,有手套及圍巾放背囊(A2解釋因物流工作搬貨及揸電單車用),身上另有2個未開封口罩是備用,因工作會有可能整濕使用中口罩。A1代表確認相冊中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裁決:
控罪(1) A1及A2罪名成立
控罪(2)及(3)存檔法庭

定罪紀錄及求情
A1 有一宗2017管有未完稅物品定罪。A2 有3宗定罪紀錄,為物流公司東主。兩人之求情留待下一次庭上處理,求情文件須在一星期前提交,林官提醒A2因沒律師代表要自己準備求情文件,一般提出為何作出案情行為,有冇計劃,歷時多久,為何出現,自己有案底之原因及家庭背景等等。

A2因需處理公司事宜要求押後判刑至明年2月,A1法律代表表示沒有意見。林官指本案原本如經審訊定罪判刑時間也應差不多故批准押後至明年。林官重申監禁冇可避免,2人開審日認罪,雙方同意扣減不多於20%。

證物處理
A1代表同意按列表處理,A2所有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及口罩交回被告

【1124】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3日 09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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