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求情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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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拘捕令
經A1兩個電話號碼均未能接觸A1,並已取消服務,亦未能在報稱地址找到A1,拘捕令繼續生效。

📍求情
A9父母離異,有一個大7年的哥哥,但自幼已很少溝通,慶幸經歷今次事件後,與哥哥增加接觸,希望盡快獲釋以照顧女朋友及結婚。

A2有一封本人手寫求情信,指經歷今次案件後有深切反省,2020年後轉職助理護士後更見到其進步,希望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A3呈上三封補充文件,醫管局文件證明爸爸身體狀況變差,在判刑後應該再無機會見到A3;第二封爸爸親手寫的信;第三封為教會形容A3由細到大的成長。

A4呈上三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牧師所寫,其父母牧師及教會朋友今天都有到場,A4有悔意。

A5有九封求情信,引用區域法院其他案件,明白對法官判刑時沒有約束性,但希望法官會參考。A5行為應是眾多被告中最輕微,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

求情信指出A5不是出生於富裕家庭,經歷18個月還押後,知道每一個選擇都會帶來不同後果,希望將來重新歸來時候可以再度貢獻社會。中學老師撰寫求情信形容A5品學兼優,中二至中五都考獲全級第一,並獲獎學金入大學。

另呈上護士學院登記護士證書,明白雖然A5將來未必可以當上護士,但都希望可以在不同方面貢獻社會。

A6與家人關係不是很好,沒有求情信,在囚期間都沒有家人或朋友協助好好打理。A6為香港橋牌隊成員,只因為疫情關係未有機會出外比賽。A6希望將來重穫自由後可以向橋牌事業繼續發展。三年官司影響被告未能成為一個運動員。

希望法官會考慮A6角色參與度不高,只有證據證明被告於永星里被捕,希望可以有一個較短刑期。

A7已將求情陳辭交存檔,大律師沒有特別補充。

A8求情陳辭希望法庭可以全面認識A8為人,於案件中亦沒有特別爭論每一項案情,省卻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後可以作出一個有利被告的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0930時於西九龍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A1拘捕令依然生效,A2-9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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