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D1: 謝(21)
D2: 熊(20)
🔴兩人已還押2個月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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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時謝官表示有考慮加刑因素,拒絕代表律師提出為D2索取教導所報告,也沒有為2人索取任何報告。原定11月30日之判刑因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押後至今天。

📌判刑速報
D1: 4年6個月監禁‼️
D2: 4年6個月監禁‼️

📌簡短理由:
D1及D2現年分別21及20歲,庭上簡述背景。暴動罪量刑一般以5年作量刑起點,而根據 DCCC710/2016 因案情嚴重而可以上調至6年。判刑需具阻嚇,必須反映法庭對維持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一般情況下監禁是必然。二人承認早上已經知道有警方發出通告,本案暴動歷時4小時,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有極大危險及破壞,有縱火堵路,帶備工具包括汽油彈足證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但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有認同並壯大示威聲勢。D2代表引用裁判官條例109a條及數宗案例指教導所刑罰可作判刑考慮,謝官指每宗暴動案背景案情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而且法庭也應考慮裁決時之年紀,在阻嚇及更生中作不同比重。

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以阻嚇目的為主,更生為次,年輕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兩人罪責相若,法庭均以4年9個監禁為起點,年輕及參與義工作作3個月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按:辛苦謝官千方百計撇除所有合理辯解及威嚇D1&D2 2位證人後,終完成裁決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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