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判刑

A2:李(19)/ A3:何(19)
A4:楊(19)/ A5:方(25)/ A6:宋(24)
A7:雷(29)/ A8:黃(23)/ A9:陳(19)
🛑A5已還押逾21個月
🛑A2,4,7,8,9已還押20日
🛑A6已還押19日
🛑A3已還押17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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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開庭

判刑速報‼️

A2、A5、A6、A7、A9:監禁4年9個月
A4、A8:監禁4年7個月
A3:監禁5年

1022退庭
_________

📌判刑

控罪[1]暴動:
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所有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理由。就辯方以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為減刑理由,法庭表示看不到辯方不同意相關案情的理由,只給予A4和A8兩個月扣減;眾人因本案等候3年的壓力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暴動涉及攻擊性武器,增加本案嚴重性;管有一把鎚和一枝伸縮棍的A3加刑3個月。所有被告獲法庭酌情減刑3個月。

就此項控罪A3被判處監禁5年A2,5,6,7,9監禁4年9個月A4,8監禁4年7個月🔥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6個月 【A2】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12個月 【A3】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監禁6個月 【A4】
控罪[6]-[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9個月 【A5,A6,A7,A9】

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各被告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節錄)

//示威者均穿深色衣服、戴上口罩或面罩,舉起雨傘,明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並意圖以口罩及雨傘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至第九被告為帶領或號召的角色,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然而,上訴庭已清楚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其個人的行為,而在其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
示威者多次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甚至把催淚彈回擲向警署方向。他們目無法紀,並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本席認為此乃本案嚴重之處。
[⋯]
正如上訴庭在上述案例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完整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295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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