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新案件🌟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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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至2023年1月18日 0930 第一庭再訊。辯方申請保釋,羅官需時考慮,案件暫時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羅官考慮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7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簽署承諾書內包括6項針對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限制:
a)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
b)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發佈貼文;
c)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轉載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安及違反香港法例的訊息及言論,
d)永久刪除控方所要求的社交媒體訊息及言論;
e)不接受傳媒訪問以及
f)只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提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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