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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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14:23開庭]
D14因上呼吸道感染病假一天

⏺️繼續傳召PW1 高級警司梁仲文

🔹控方主問(續)

證人繼續陳述當晚佢係其中一個行動隊嘅指揮官,策動以包抄形式截擊制服示威者。在萬福珠寶嘅位置,有大批示威者跑至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與後來增援嘅速龍小隊隊員設置一條防線,佢話示威者當時有約八百名。防線在永旺行附近。

證人表示直到有衝鋒隊到達,佢就將防線交俾佢哋,自己就返回較後方的位置指揮一批已被捕人士嘅處理。控方播放RTHK新聞片段,證人確認上述防線。返回較後位置時,佢見到該範圍已由機動部隊嘅張警司設置了臨時羈留區、等候區等等。

🔸辯方盤問

🔸D1代表
在佈防嘅40分鐘內,證人雖然唔能夠確定有冇其他人出入佈防範圍,但佢哋會綜合現場人士嘅行為舉止、動態等去判斷該名人士嘅身份。

🔸D2、D3代表
證人唔知道當時彌敦道一帶有冇其他嘅封路。

🔸D7代表
證人唔肯定碧街附近、彌敦道南北方向嘅情況。

🔸D8代表
證人唔知道彌敦道兩旁可以離開彌敦道嘅路段有冇封路,也不能確定該些路段嘅情況。證人當時亦唔肯定現場拘捕了幾多人。證人判斷已不能再向前推進,即使前方似乎都係有可疑人士有實施非法行為。作為指揮官,證人唔肯定現場(涉案彌敦道路段)以外是否都有示威活動發生;防線附近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押解其他被捕人出入。

🔸D9代表
證人同意,如果佢唔企高啲係睇唔到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嘅景物。

🔸D11代表
證人唔知有一位警員5154係負責在之後檢視Telegram裡所有有關該案嘅內容。證人不同意當日冇見過有關「圍魏救趙」嘅資訊。

🔸D12、D18代表
證人解釋現場警員呼籲兩旁不可有任何人靠近是因為要保護警務人員嘅安全;彌敦道附近都有不同目的嘅人士。

🔸D13代表
證人同意黃格以東比較平靜,因黃格以東係人少啲。證人睇唔到黃格以東有人投擲雜物及汽油彈。

🔸D14、D16代表
包抄行動中有好幾個路段沒有佈置警員,同時證人亦冇同速龍小隊嘅人員直接聯絡,所以當他下達命令時會有時間誤差。

🔸D15代表
2323時證人下命令推進;辯方律師指出,當時碧街50號附近有間OK便利店仍然係營業中,而附近有商住大廈及住宅大廈、樓上舖、駿發花園,由僑健大廈步行至駿發都只係7-8分鐘,呢啲都係有頻繁商業活動正進行中,除該段彌敦道地段,有路人來往,但證人表示不同意。

🔸D17代表
如果喺2300時有行人要穿過該段彌敦道,證人唔會阻止到。證人亦唔知喺旺角、油麻地一帶地方有冇其他警隊有行動部署。

🔹控方覆問

就他不把「圍魏救趙」等字眼寫在兩份口供內,證人指一般口供都會寫具體事件。

-證人作供完畢-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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