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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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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