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2/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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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早先處理兩單雜案判刑,本案預計約1000才開庭。

1011開庭

被告確認不作供,只傳召女友作為辯方證人。

傳召DW1 梁小姐

🔸辯方主問

DW1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她於2015年9月認識被告,二人為中三同班同學,同年11月10日起正式成為情侶。她中學畢業後修讀文憑課程,期間在葵興某超市任兼職,周末會返工。

她於2019年11月10日當晚約7時得悉被告被捕。她在11月4日已向他提及打算在拍拖紀念日共晉晚餐,二人透過WhatsApp傾;她事後有翻閱紀錄所以記得討論的日子。她們傾好當晚打邊爐,但再過幾日後才約實10日晚上8時見。

當日DW1需要返工,計劃好晚上7點收工後搭車去荃灣,因為早前已約好到大鴻輝中心食台式火鍋。由於她家住大窩口而返工地點是葵興--二人慣常都會去荃灣、葵芳等地方拍拖--所以紀念日就相約在荃灣打邊爐。

DW1當晚收工後知道被告被捕的消息,所以最終沒有去荃灣,亦不清楚

📌DW1與被告約打邊爐的WhatsApp紀錄(共5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3(1)-(5)

📌相冊 (睇本案證物相)
🔗背囊:DW1確認被告高中時返學已用此背囊
🔗口罩:DW1中學時已不時會扁桃腺發炎、發燒,被告會在背囊擺定口罩,以給她作不時之需
🔗DW1沒有見過被告有相冊裡的頸巾、護目鏡

她知道被告在社運早期有參加過大遊行,但之後沒有再參加。二人只知該段時期經常有遊行,但不清楚案發當日荃灣會有集會。

🔹控方盤問

以DW1所知,被告於案發時期不是修讀電工課程,亦沒有在地盤工作。

📌相冊 (再睇證物相)
DW1不知道被告管有證物護目鏡、手套的原因。

🔗圍巾
主控形容圍巾後邀請DW1親自檢示實物。她確認之前未見過被告戴類似物品。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有什麼活動,只是估計他會去買禮物給她。她不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背囊內會有相冊內的物品。主控問及當天氣溫,無論如何都不需要攜帶這種圍巾出街?DW1唔清楚被告返學是否有需要用到圍巾,但估計是他冇執袋所以當天有帶。

🔗獨立未開封口罩
2019年她仍有出現扁桃腺發炎情況,所以相信案發當日被告攜帶口罩是為她而準備。

🔗雨傘
她唔知他當天帶雨傘的原因,自己就沒有見過相冊裡的那一把。

🔗長者八達通
她在案發前十多天左右聽他提過要為婆婆買八達通。她不知道為何當天他仍然管有長者八達通。

DW1承認,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5-6時被告做什麼。主控追問,她是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相冊中有沒有見到任何物品會令她相信是被告買來送給她的禮物?

🔸辯方覆問

DW1接受控方盤問時提到約好8點食飯,而被告提早去買禮物⋯⋯她估計他去買禮物,而事後被告亦有告訴她自己真的去買禮物。

關於相冊內各件證物的用途,實際上她不清楚該些物品有何用途。

-DW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雖然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法庭仍希望控辯雙方會有書面結案陳詞。控方需於明年1月3日前呈交陳詞,辯方則要在1月30日前呈交。#李志豪裁判官 表示 已有一大堆相關案例box files,亦可以上網睇,陳詞不需再附上案例。

📌控方應法庭要求釐清本案檢控基礎:被告有份參與本案指涉非法集結,但若證供不足以支持,亦可推論他憑藉身處現場去支持、鼓勵他人。

110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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