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條可以處理,雙方稍後休庭商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證物鏈及4名有關處理證物雷射裝置警員:①DPC9947 ②DPC58587 ③DPC13138 ④9344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官:既然辯方不爭議現塲環境PW1用65B條讀出有口供描述,仲需要睇兩個鐘片嗎?
控:兩條片各一個鐘睇到不同鏡頭不同角度睇同一樣嘢,我哋認為由當時晚上10:30-11:30群情洶湧希望法庭可以睇到當時個情況。

辯方沒有爭議當日被拘捕和出現現場身份,較後去被告人屋企搜屋情況,辯方爭議有關證物方面檢取及處理。
辯方要講清楚快富街拘捕位置叫現場,不是講旺角警署叫現場,不爭議近旺角快富街現場被拘捕,無同意過旺角警署外。

官:黑色雷射電筒?
證物P1,控方說法是雷射筆而不是電筒;辯方不同意是雷射筆應該是雷射電筒
官:PW9專家證人講係雷射筆還是雷射電筒
控:佢形容係黑色雷射筆一枝
辯:大家可以睇到係電筒,專家description ,係咪我唔知,但專家口供有8樣證物,6個寫 laser pointer有電池每個有exhibit number,not seal,從描述睇唔到咩,當日不只拉本案被告人,有拉到其他人,雷射裝置不是庭上兩件仲有其他,有一齊俾專家,所以有嘢問專家,想佢講清楚,因為報告睇唔清楚,所以要傳召問清楚。

官:辯方抗辯方向爭議係咩?
辯:宜家針對擬似所謂兩個雷射裝置,P1雷射裝置爭議管有,不是被告管有;至於雨傘行山仗電筒會有合理辯解。
官:行山仗雨傘電筒無爭議但有合理辯解?
辯:係,本身喱啲物件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所以會俾合理解釋。

有關證物房處理方面,辯方沒有爭議,亦不會傳召有關證人。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其中2位證人用65B條刑事訴訟條例朗讀包括①事發前附近環境觀看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每段約一小時②專家證人檢驗兩枝雷射筆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女督察劉曉穎(音) 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當日於旺角警署二樓露台用擴音器發出警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