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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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被告需要於另案服刑,現時實際上已無法執行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比被告另一案更遲發生,被告被判監前亦有遵照感化官指令,完成了20多小時的服務,沒有任何不服從的情況,因此並不屬於違反判刑指令的情況。

‼️裁判官決定按《社會服務令條例》第10條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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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香港法例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2)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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