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5]開庭

📌繼繼傳召被告作供
辯方說法證物P1雷射筆是當時被警員㩒低制服時見到有警員放入被告背囊內;控方說法是如證人PW2 及PW3作供時說法是被告被拘捕時,從被告手上跌出。

屬於被告的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證物P9是被告人事發前一晚用完忘記取出,不是行山用。

行山杖證物P11,辯方說法是案發當日行山用,稱該行山杖於約2018年購買;當被盤問時控方指出該行山杖上刻有2019/8,被告同意是製造日期,後來法官問被告時,被告澄清,一時說錯,這枝行山杖應該是同朋友較早時傾談行山時而借用,較早時說曾約一年前購買的行山杖在家。

當日穿著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當日天文臺有發出酷熱天氣警告。
控方質疑為何不穿著淺色衣服,被告稱,因當日行山目的地是釣魚翁山頂,所以當上山上不會熱,同時家中衣服以深色衫居多,另外條黑色長褲,布料比較厚是因為上山要攀爬時會沒容易刮傷或擦損。

至於把長雨傘證物P6辯方說法是,事發當日購買,主控盤問時,指出雨傘尾部有刮花痕跡,被告稱是當日買,購買時無留意,可能已經刮花。

當日行完山乘車出旺角打算去用膳及購物,之後打算步行去旺角站乘港鐵回家後來發現旺角站停止服務,途中見到有示威者在行人路馬路上情況有些混亂,後來改乘巴士由亞皆老街彌敦道位置步行至旺角快富街,當中有停留過在一個小休憩處停留約一小時,觀察情況比較沒混亂才離開,之後步行途中有聽到有人講會有催淚煙,當時有位不認識的男子向他派發過濾式口罩,當時驚和本身有鼻敏感,所以有接過並戴上。控方質疑被告之前有戴過這款過濾式口罩,被告稱:「就咁戴上去,我都戴得唔好」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稱被告當日持有的雨傘行山杖是到有需要時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4:1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