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今午,法庭處理了一宗案件的提訊和三宗傳票案件的審前覆核,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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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7) #20200117沙田 #提堂

*註:被告至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至7,並告知被告暫時無需答辯。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被告亦明白修訂控罪的詳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14:30再訊,以等候控罪1在高等法院的處理進度,其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確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法庭希望確認本案控罪1的進度。經過控辯雙方的協助後,法庭得知涉及控罪1的案件直到現在仍未有審期。

*註:本案控罪1 -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於2022年10月3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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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68)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1: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2: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3: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選擇自辯。

控方申請將這3宗傳票合併處理。被告表示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希望向法庭表達自己對於控方修訂控罪的不滿。法庭表示明白被告的想法,其後花了一個短時間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

法庭希望確認被告的答辯意向。被告表示不認罪。

控方表示審訊時會傳召12位證人(但差1位證人證供未給予被告)、涉及4條共約40分鐘的片段、不涉警誡供詞、和預計審期為4天。

因為被告自辯,法庭向被告解釋現時的狀況。過了一段時間的答非所問後,被告向法庭表示仍未看過證人證供;雖然有收到片段,但未看過。法庭因此向被告解釋省卻傳召證人的情況,和告知被告要在開審前自行收看片段的好處。

由於被告的準備進度不理想,法庭認為若對被告的公平著想,應要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並建議將案件押後8星期,但須要詢問被告的立場。花了一段時間解釋現時的情況後,被告確認可以在8星期後應訊。

基於以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4:30再訊。由於本案是傳票案件,被告是沒有擔保。因此法庭提醒被告要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會發出通緝令。若然被告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或提前預知身體不適,可去信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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