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
上午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4

下午內容:

控方呈上截圖和衣著對比圖的附件、精華片段約一個小時左右及進入科學館拋擲汽油彈的片段,約1分多鐘。

法庭詢問控方,附件的內容為何沒有寫下形容的字句,例如被告幾時的衣著裝備?如果當時第一被告的衣著,用文字化形容會否好點?法庭認為案情撮要後需要再呈交相片冊,三名被告認罪下,控方應寫明各名被告管有物品的情況,例如第一被告,當時他的相片上是否血跡來?左手捲起來的是甚麼?右手是否為雷射筆等等。控方表示可以明天回來再處理。

法庭表示,現在是認罪,不是審訊,所以法庭基礎不同。法庭不會接受相片冊的簡單文字形容,要清晰形容衣服上的手套,雷射筆旁邊是甚麼等等,並詢問沒有撿取的雷射筆屬於第幾級別。此外,相片冊中關於第一被告的「壺」有甚麼意思?控方解釋,當時在被告電話的相片上發現一個壺,後來在理工大學找到,所以連繫在一起,但沒有發現有非法物品在壺內。法庭認為所有物品有聯繫就要提及,不提及就不要放在證物列表上,要求控方再修訂案情撮要,寫清楚每名被告的裝備物品有否關鍵性。

控方表示案情撮要明天再處理,現在處理播放片段。片段為NOW TV、有線電視、科學館閉路電視和由警方輯錄的精華片段:

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起,示威者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雜物以堵路,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除此之外,示威者用手推車在校園運送物資和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製作投射裝置、用槌子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使一輛車意外著火,引致司機和示威者爭執)、以人力搬運大型物資等。

法庭在播放片段時提出疑問,片段中出現的「水壺」是否為相片冊與第一被告有關的同一證物?控方表示此為噴壺。法庭表示不是說是同一個,只是覺得相似所以提出疑惑。

播放片段完畢,控方表示,附件二為截圖和衣著對比圖,如果不爭議身分,會抽起對比圖。法庭表示,如果認罪當然不爭議身分。此外,法庭表示因為沒有宣布3名被告罪成,所以明天處理完案情撮要再宣布。

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4日)早上11:30繼續處理案情撮要及求情,期間3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