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述3位被告已於昨日承認上述控罪,但由於案情撮要和相片冊未處理好,和仍有一些片段未播放,故法庭將答辯聆訊押後至今日再續。至於其他被告的審訊,則押後至2023年1月9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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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案情撮要,包括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裝備及其他證物等。3名被告確認。

法庭詢問,相片冊A4身上的藍色水是甚麼,初步認為為水炮車。法庭質疑控方為何不寫清楚?有否證據證明衣服上的藍色水為水炮車?控方表示這方面沒有檢驗過。法庭表示,藍色膠袋脫色的話也可以是藍色,控方是否沒有證據?控方表示沒有。

法庭宣佈根據控辯雙方認罪協商,控罪1和9九基於A1認罪,法庭宣布其罪名成立,控罪2存檔;A4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5存檔;A8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12存檔。

辯方大律師求情:

A1和A8:

📌A1的個人背景:

A1案發23歲,現在26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於香港大學主修語言系,與父母弟妹生活。自己所寫的一封求情信中表示,會承擔責任及有悔意,最後一段可見被告縱然面對法律責任,也沒有放棄自己,他在大學成績理想。

法庭示意辯方,無需說過多成績,有很多暴動的被告品學兼優。法庭質疑被告的求情信沒有悔意,認為如果有第二次選擇,會選擇另一段路,是否不認錯?還是認為只是愚蠢做法,沒有認錯,會選擇其他方式,是否後悔前線?法庭質疑看不到被告有甚麼悔意?辯方表示,明白法庭用了一個角度去演譯 ,但被告選擇認罪已是一個悔意,求情信表示自己愚蠢,意思是不會再參與這個暴動行為,不會再犯法。他願意承擔責任,也知道自己做錯事,希望法庭會這樣考慮。

📌A8的個人背景:

A8案發時17歲為中六學生,現在20歲,去了台灣讀書。因為本案,暫時休學,當時被告保釋後離開香港讀書,因為疫情不能回來香港。被告2022年回到香港探望父親後被捕,家中只有爸爸女朋友,他有兼職工作幫助爸爸減輕負擔,薪金不多,也有把握自己每一分每一秒時間。是次為被告第一次答辯,他中途加入案件,2022年9月才找到法援律師代表,第一次答辯已經承認控罪,減輕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用最大的扣減。

A8的求情信提及,自己認罪及願意承擔責任,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考慮清楚其後果。雖然關心社會固然好但方式錯誤,令家人擔心。此外,自己有很多想做的事,未來可以認識幫助更多人,想孝順父親,想完成學業,會多思考,不會再犯錯。A8清晰明白自己的錯,不會再犯錯;爸爸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行動不便,曾中風,知道被告有刑責也願意面對責任;女朋友母親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會主動幫忙處理女兒和自己的關係,令她十分動容。

另一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A8年紀更年輕,也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們機會更生,可以盡快繼續奉獻社會。法庭表示,更生很重要,前提要知錯。辯方同意,他的陳詞為A1絕對知錯,也知道自己愚蠢行為是錯,後悔走這段路。(按:陳官不斷質疑被告求情信中的英文字眼沒有悔意,令人無奈)

📌減刑和案情:

關於認罪扣減,被告在審前覆核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給予20-25%的扣減。案例方面,關於A1情況,整體量刑而言,呈上CACC164/2018案。第一點,關於A1和A8,面對的案情為他們嘗試離開理工大學,進入科學館前的時間參與暴動,這個基礎與本身認罪協商的地點與時間不同,希望法庭判刑時可以集中於考慮18號早上離開理工大學的事件。

第二點,根據同意案情,被告們大概早上08:00時,逃離理工大學;08:06時,17名科學館外的示威者已經離開了其他示威者;08:07時他們已經進入科學館,逃離了理工大學外拋擲汽油彈的位置,他們真正有與警方發生衝突,只有1分鐘,參與時間比較短。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如此抽離,這個逃跑的路線,可否推論各人17號已經在理工大學?辯方同意。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夠計算暴動時間只有3分鐘,但不包括17號在理工大學的情況。辯方認為,17號在理工大學可以接受。法庭質問,他們的存在就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一種?辯方不同意,當時警方17號也有呼籲其他人士離開,不代表任何人士也有份參與暴動。法庭表示所以要參考衣著裝備。辯方同意被告離開時的衣著為參與暴動。

辯方表示,呈上案例DCCC199/2021案,為本案第一組,黃士翔法官接納在理工大學內的人可能有無辜的人。法庭表示,同級案例沒有約束力。辯方表示,既然控方沒有一個實際的基礎證據證明A1及A8在理工大學實際做了甚麼。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律原則作出判刑,例如考慮他們各自的角色,非親身參與。此外,關於水壺,控辯雙方也同意沒有非法物品在內。而兩隻雷射筆,控方也同意1支使用不到,另外1支沒有使用過。

另外,關於控罪9,因為控罪1整件事為被告逃出理工大學,與警方衝突後進入科學館,所以扳手也包括在內,希望法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質疑被告的認證口供,為何A1說「我無嘢講」,是否有人教他這樣說?辯方確認被告當時健康,沒有人教他。

法庭問A8的電話殼上,其電話號碼是甚麼?辯方解釋其實為A8參與的合法集會,當時有人派發貼紙,當時也不知道為律師樓的電話,也沒有聯絡過此電話。

📌案例:

A8呈上本案A5的案例*,當時她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也為她索取了更生和教導所報告,懇請法庭為第八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最後一點,希望法庭考慮A1和A8,大多案件被告都為年輕人,上進,沒有刑事責任,重犯機會低,他們未來有很長的路,希望法庭給予他們機會重回社會,予以輕判。

法庭表示會為A8索取教導所報告。

註:A5的判刑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3

A4:

辯方呈交了一個陳詞大綱,有案例。

📌案情:

被告背景相當良好,面對這麼嚴重的罪行,不會爭議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也知道。相信法庭要考慮判刑的嚴苛絕對困難,雖然要考慮阻嚇性,也希望考慮被告的更生,服刑之後透過他們的能力,走對的路,服務社會。

案情不重複同意的事實,有幾點想提及。理工大學事件,精華片段中牽涉的時間很長,由2019年11月11日去到11月18日,事件非一刻發生。究竟被告需要負責的刑責有幾多?是否整個理工大學的情況都要他們負責?考慮個別被告的罪責,應要參考他們的角色。兩項控罪有清晰時段、清晰範圍,理工大學事件縱使由11月11日開始,但控罪詳情的時間都是由11月17日去到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的範圍。

針對被告現承認的控罪,控罪日期及範圍所面對的罪責。關於流動性,如果在一段時段裡面,例如其他暴動案件,在旺角不同街道向前退後,不是一條街而已,所以有其流動性。但在本案,有點困難,因為是幾天的時間,範圍是控罪中的日期範圍還是其流動性呢?罪責來說,幅度去到哪裡才合適?

法庭表示,控罪1只能夠考慮18號08:00時?不能考慮其他因素?辯方表示,只是一個背景參考,當考慮被告的刑責而言,希望只參考控罪1的罪責。同意法庭所說,所有人不是空降於此,但問題是聚集在哪裡?

法庭表示,A4身上染了藍色水,必然是之前發生的事情,最大推斷為水炮車。辯方表示不爭議藍色水,控方也沒有化驗。法庭表示,其實控方應該抽驗藍色水,看看是否為水炮車。辯方表示,即使藍色水為水炮車,也沒有證據顯示A4的藍色水如何沾上身體或者17號A4做了甚麼實際的衝突行為。希望法庭考慮,針對18號的罪責,A4也承認了暴動,藍色水也是整體構成暴動證供的一部分。

📌個人背景:

作為一個年輕人,案發時19歲,現在大學二年半。他們要面對一定時間的判監,但如果在判刑時可以有一個酌情權扣減,以讓他們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案件重犯機會十分低,希望讓他們恢復生活,明白要阻嚇性。審訊前不久才去信法庭,希望能夠給予20-25%扣減。

法庭表示,為何A4最遲才認罪?辯方解釋求情信中有解釋。其女朋友於求情信提及,被告一直後悔自己的行為,保釋後一直有認罪的想法。保釋後,他曾向女朋友哭著解釋,害怕認罪後不能照顧身邊人,也願意承擔責任;被告於求情信中解釋為何這麼遲認罪,對於自己當時行為多次表達歉意,追悔莫及,會承擔責任。為何這麼遲才認罪?因為學業,不同因素,所以才拖慢了認罪的進度。時間上不是最早的認罪時間,希望法庭可以酌情給予有利的扣減。被告服刑之後很難再重事金融,於是修讀務實課程,完成了一個油漆證書,服刑完畢後希望再報讀其他手藝,服務社會。

中學班主任所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服務少數族裔,老人家,自閉小朋友等,案件為單一事件,與平時行為不同,不會再犯。因為當時社會氣氛情況,資訊令到被告受到影響,作出有違平時被告的行為;家人也希望法庭能酌量減刑,會陪伴被告回到社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年紀、現時社會氣氛,給予這個年輕人機會,酌量判刑,讓他們早日回到社會服務。

其他事項:

證物處理方面,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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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月18日10:30判刑,期間三名被告還押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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