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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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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