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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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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