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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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1月13日,繼續黎明行動,全港大三罷」。

在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響應在中環集結堵路,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約14:25時,示威者走出德輔道中行車路,高叫「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口號及舉起「五大訴求」手勢,其後他們用磚頭及竹枝等堵路。

數分鐘後,示威者嘗試從砵甸乍街進入干諾道中。在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築起傘陣高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約14:33時,示威者走出干諾道中,並堵塞路面。其間,有警員舉槍指向示威人群,亦有人曾向警車投擲水樽。此外,干諾道中的車輛無法行駛,亦有人以噴漆噴上「拯救中大,光復香港」。

約16:00時,示威者堵塞皇后大道中的路面。約16:30時,港鐵中環站D1出口被人縱火及塗鴉。約17:00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的行車路上,當時,有人撒溪錢。

約19:30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即在干諾道中、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遮打道、雪廠街、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清場。最後,警方拘捕了68人,包括6名被告。

片段拍攝到A2於17:00至19:30時,在畢打街、遮打道、干諾道中等地徘徊,其間曾協助示威者堵路。最後,A2被發現身處逃跑的人群中,並手持黑色頭套及手套。A2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晚約了朋友見面,以聲援身在中環的示威者,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

控方指A3於約19:30時,在雪廠街、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徘徊。最後,A3被警員截停。當時,A3管有勞工手套及噴漆等物。此外,A3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日知悉置地廣場附近有非法集結後,提議與大學同學前往該處,並到德輔道中聲援示威者。至於噴漆,他指是給予示威者作噴字用。

控方指A5與A7於18:00至19:30時在皇后大道中的道路。其間,A5與另一人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而A7則把風。此外,A5亦協助堵路。最後,A5在大會堂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警員查問下,A5承認於較早前時間在德輔道中一帶參與集會。

控方指A6於17:30至19:30時,身在遮打道及雪廠街。其間,她曾協助堵路,並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其後,A6與A7走入戲院里,並在該處被警員截停。當時,A6管有面巾及手套。此外,A6被拍攝到曾與A7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控方指A8於19:30時與人群跑往德輔道中,其後於戲院里被警員截停。最後,A9被警員搜出3把板手及200條索帶。

辯方案情:

A3和A8有出庭作證,概要如下:

A3:

A3指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進入中文大學,因為在前2天,中文大學有示威行動,故他希望前往中文大學,為傷者提供醫療物資。然而,在到達紅磡後,由於東鐵線已停駛,故他不能前往中大。最後,他在理工大學與朋友會面,並逗留一會後,他決定返回大學宿舍,但在過程中,在中環被捕。

關於涉及控罪3的物品,即噴漆,A3指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至於其他裝備,包括頭盔、額外的黑色T恤、和護眼罩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醫療物品,即生理鹽水、拑、紗布、醫用膠布、和綳帶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照料傷者。

A8:

A8在案發時的工作是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由於A8需要使用不同相片作設計工作之用,因此,A8除了會在辦公室外,亦會在不同地方工作。而在案發時,A8需要在長江基建和長江中心拍照,以完成年報設計。

A8指自己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髮膠、梳、化妝、白膠布、索帶等。關於索帶,A8指用作綁住地面的電線,避免滑倒。在案發當天早上,由於相關器材在拍攝途中鬆脫,要用扳手調較。可是,由於現場沒有扳手,所以A8在中午食完午餐後,便返回辦公室工作。

A8指在約18:41時才離開辦公室。由於要修理2組燈光,因此A8在離開時帶了3把扳手和4包未開封的索帶。其後,A8 離開公司後,便乘的士前往環球大廈與同事相討公事。但是,由於道路阻塞,故A8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其後,由於同事後來身處蘭桂坊,A8故前往蘭桂坊,但當身在得忌笠街街角時,由於聽到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她跑入戲院里,並在地盤內的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考慮的因素:

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已細心考慮過所有片段和證人證供。

特別事項: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接納A2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簡單而言,法庭認為A2是明白自己的書面口供的內容後,才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3的2份書面口供。簡單而言,因為法庭發現書面口供出現2組不同的筆跡,而PW13不能給予合理解釋。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5的口頭招認。簡單而言,法庭認為PW16不對A5先行警誡會損A5的緘默權。

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6、PW20、PW22、PW25、和PW49的證供,因此裁定A6和A7管有涉案背包,涉案背包不是由PW22、PW25、和PW49安插在A6和A7身上,故A6和A7管有背包的裝備和個人物品。唯不爭的是,即使法庭接納PW16和PW20在庭上畫錯A5的路線的解釋,PW16和PW20確實恰巧地在地圖上畫錯追截A5的路線。此外,PW16曾記錄錯誤A5的身份。

法庭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A3和A8選擇作供,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作供的可靠性較高。考慮過A3和A8的證供後,法庭接納A3的證供,不接納A8的證供,理由如下:

法庭接納A3在理大拿出物品和後來不前往中大的原因;法庭接納A3一行人返回中環後留在馬路傾談是因為以為非法集結已結束。法庭認為現場像是廣場,年青人可能會因好奇和覺得有趣而駐足觀看。事實上,當時現場也沒有警察,和A3一行人沒有在現場做出什麼行為和戴上任何裝備;法庭接納A3逃跑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曾在片段看見警察打人。因為在案發時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

法庭不懷疑A8的工作和A8手袋內的物品,但不相信A8到場是因商討公事,因為A8其實知道案發現場是有示威。雖然在約19:00時過了高峰,但在當時,多間商舖關門,道路被堵塞。事實上,A8在到場後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因此,法庭不明白A8不前往其他地方商討公事。此外,法庭亦不接納A8為何在離開辦公室時取3支扳手的解釋,法庭認為取走2支已足夠,因為A8只需修理2組燈光。

衣著:

法庭認為在案發時,示威者確實大多穿着黑色或深色的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的衣服。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的衣服,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的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現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衣服的顏色不代表什麼。

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

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的時間為14:25時至19:30時,而範圍是控罪1的內容。

逃跑:

法庭認為警察追捕疑人的時候,場面混亂。逃走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在案發時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續: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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