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2/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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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P46、P47
-偵緝警員14008從6段呈堂影片截圖,對比3名被告相片作身分辨認
-D1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傳召PW2 警員16692 許仲恆(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2320時PW2在旺角警署內等待進一步指示,2329在警司帶領下從側門出發,到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進行拘捕;好短時間他就到達上址,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示威者,示威者見到警方就沿西洋菜南街往旺角方向逃走。

示威者逃走期間,PW2見到其中一人外型特徵與較早前警方描述的一名示威者吻合:黑衫、黑褲、綠背囊、瘦身材。由於根據早前描述該名示威者曾用雷射光攻擊警署及警員,所以PW2上前連同19442合力制服該人(不爭議為D1)。當時D1正往西洋菜南街逃走。制服地點為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PW2與19442把D1制服在地上,D1有移動身體掙扎。

PW2在D1的右前褲袋搜出一枝黑色雷射筆,又從其背囊搜出透明魚絲,兩件物品都有檢取。2331時PW2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1,之後帶回旺角警署。

由於現場十分混亂(當時警方前方50-100米有大量示威者,亦有30-40名衣著相近的記者)PW2想給予D1合理時間解釋發生什麼事,所以未有即時警誡。

約2335他們回到警署。由於當晚拘捕了大量示威者,所以安排連同D1在內的被捕人士去一間大型briefing room,由大量警員看守,PW2則親自看守D1。等到翌日約0040見值日官,當時PW2在場,D1沒有向值日官提出要求或投訴。之後PW2帶D1去搜身房,0046-0049在19442見證下進行搜身。

搜完身PW2與同事帶D1去會見室,之後PW2與D1獨處,進行調查。0105他向D1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完通知書後有向D1提供副本,之後才簽署。通知書上PW2與D1二人的簽名中間有一劃--該位置是預留給翻譯或法律代表或其他保障被捕人權益的陪同人士,由於D1是講本地話的成年人,亦冇講過需要律師,所以通知書上該位置沒有簽名。

D1的會面紀錄是書寫,沒有錄影;寫到去「警誡」部分PW2才向D1作出警誡。警誡下D1答:「雷射筆同魚絲係用嚟圍警署時用嘅,下次唔敢嘞,俾次機會。」會面紀錄中的兩段聲明(內容準確、沒有需要修改)由D1親手寫。

0236-0241警長6789(當時職級為警員)為D1拍攝4張照片,當時PW2在場協助拍攝。

相冊P19
相4為D1正面相,PW2在案發現場見到D1的衣著打扮與相中相近。

完成所有程序後,PW2於0307將D1交給報案室同事。由制服一刻起直至交去報案室,他沒有向D1打嚇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對D1打嚇𠱁。

🔗D1盤問

PW2當晚防暴裝當值。D1被制服時掙扎是指他郁動身體,並曾用腳向後踢;於是PW2用腳壓住D1的腳。

播放P35
PW2確認畫面見到D1正被防暴警制服。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1被制服期間從來沒有掙扎。

警署briefing room在底層,當時房內有其他警員,包括便衣警;他們在房內等見值日官時,PW2一直在D1身旁。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一名著恤衫、深色牛仔褲、約30-40歲的男便衣警接觸D1,對D1破口大罵,指責D1用雷射光照射其身體,並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D1雙眼,又掌摑D1臉部和用警棍打D1背部及左大脾。PW2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曾對D1說「人哋叫你去就去,又跑得唔夠人快,以後唔好參加呢啲活動嘞。」

直至錄取會面紀錄之前,PW2與D1已共處逾一小時,但見唔到D1有傷勢;帶回警署之前也見不到他有任何傷勢。

錄警誡口供前PW2有和D1交談過,能有效溝通,認為D1是正常人,唔似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承認有問過D1是否「白卡」持有人,但當時D1答冇。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D1其實答係,PW2叫佢拎出嚟,而D1話嗰日冇帶。之後繼續錄取會面紀錄。

PW2解釋自己問D1有冇白卡的原因:他遇過好多被捕人都有精神問題,想保障權益要告知權利,所以先要澄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如此向D1提問是因為他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他有問過D1是否需要聯絡家人;由於D1是正常成年人而且答唔需要,所以PW2之後冇通知D1家人。錄口供前他有問過D1需唔需要律師。他清楚警方盤問疑犯指引,知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疑人需要成年人陪同;他否認辯方所指,當時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但沒有為他安排家人或合適成年人陪同。

🔗 D4盤問

就他較早前形容當晚見到現場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按其個人判斷大部分示威者都是如此穿著。

🔗控方覆問

由帶到briefing room到見值日官期間,房內同時有其他同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被捕的示威者、其他警員。

📌第六份承認事實P50
偵緝警員14240沒有檢取D4被捕時穿的褲

傳召PW3 偵緝警員13425
拘捕D3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3便裝當值,2300連同包括偵緝警員14240在內的同僚到旺角道進行掃蕩。2329他身處旺角道、彌敦道,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曾發出警告,收到上級指示沿彌敦道往旺角警署方向掃蕩。

推進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他見到兩名女子:女子本身正沿彌敦道迎面向他的方向行,雙方相距約15米,他留意到兩名女子都著黑衫、戴黑口罩、著黑長褲,其中一個戴鴨舌帽,另一個戴漁夫帽。鴨舌帽女子突然跨過右方欄杆,漁夫帽女子則向左移,於是PW3立即上前截停漁夫帽女子,同時留意到同事去截停鴨舌帽女子。PW3看守住自己截停的漁夫帽女子,14240亦有幫手;隨即就有女警長把鴨舌帽女子帶過來。PW3與同事初步查問兩名女子,之後就按警長指示向二人宣布拘捕。不爭議事實:鴨舌帽女子為本案D3。漁夫帽女子由14240拘捕,之後被帶到警署。

🔗D3盤問

PW3截停及看守漁夫帽女子;14240先處理完鴨舌帽女子(D3),之後過來協助他處理漁夫帽女子,過程相隔不超過20秒。

主問時PW3形容D3當時是「跨」過欄杆,現澄清為「挨住跳過」。他同意D3身高約1.6米,而欄杆及腰,但唔同意D3不可能挨住欄杆然後跳過,亦唔同意辯方所指D3根本冇跳欄。他同意,D3被截停後被帶到始創中心外並被指示踎低,期間她一直合作。

辯方展示一張在彌敦道拍攝的相片,PW3應要求在相中圈出指稱D3跳欄的位置(相片呈堂為P51)

PW3 在2019年10月31日、事發後一個月才就本案錄口供,該份口供內沒有提及D3曾跨過或跳過欄杆;他在2022年12月22日新錄取的補充口供才有寫D3有跨欄。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當時有挨欄杆但冇跳或跨過。

🔗D4盤問

PW3認為,由旺角警署對出的太子港鐵站B2出口行到始創中心截停女子位置需時超過2分鐘,但可以快過3分鐘;他同意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與始創中心相距約200米。

辯方指出,漁夫帽女子(不爭議為本案D4)不是著黑色褲;PW3堅稱,印象中見到係黑色褲。

相片(列為MFI-2)
辯方指D4被捕時穿的長褲是圖中近銀色("silvery");PW3不同意。他肯定自己沒有因為夜色昏暗而影響顏色判斷,因為當時位置近商場有光。

相冊P26
警署拍攝的相片顯示D4當時不是穿黑色褲。PW3現稱他記得係長褲,但顏色可能有不同。

🔗控方覆問

D4著長褲,但照片顯示顏色與PW3的證供有出入;現在他只能講係深色褲。

他的第一份口供冇寫D3跳欄,但新口供有寫;第一份口供他有寫其中一人向左移,但混淆了為另一人。

傳召PW4 偵緝警員14240
拘捕D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便裝當值,2300收到指示去旺角進行掃蕩,同行隊員包括警員13425。2329他透過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就警署外的非法集結發出警告,2330他們就沿旺角道、彌敦道南行線向北(往太子道西方向)掃蕩,西九龍衝鋒隊則沿彌敦道反方向掃蕩。

掃蕩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PW4在人群中看到兩個人(不爭議為D3及D4),D3爬過彌敦道的欄杆,因為當時有車行駛,PW4衝上去拉住D3,成功把她拉回行人路;15-20秒內衝鋒隊女警長55978及其隊員就趕到來提供協助。因有足夠人手,PW4擰轉頭睇13425情況,見到他正在處理D3,於是上前協助。

當D3跨欄時PW4冇留意D4在做什麼,應該只是企喺度。PW4現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4,D3則由13425拘捕。

PW4 於0050檢取屬於D4的證物,包括漁夫帽、黑口罩、八達通、電話。6789在旺角警署內為D4拍照,當時PW4在場協助。

相冊P33
警署拍攝的相片反映PW4在案發現場見到D4的衣著打扮。

PW4於D4父親在場的情況下為其錄取會面紀錄。

🔗D3盤問

PW4最初見到D3與D4是在彌敦道行人路上行,但唔記得係路中間定靠牆定靠欄杆而行。就他對二人的觀察,「電光火石間好緊急」,PW4只見到D3跳出欄杆就上前制止。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由路中間右移到近欄杆位置但冇爬過;他現在唔記得D3點跳,總之拉她返來時D3身體仍在行人路外那邊。D3一落地PW4就扯住她;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只是挨住欄杆就被截停。

📌第七份承認事實
D4醫療報告呈堂為D4(1)。

📌案件管理
應辯方要求,明天將傳召兩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控方證人。就D1的特別事項,目前他傾向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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