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3:陳(18)

控罪:
(1)入屋犯法罪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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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二人罪成‼️‼️

[11:09 開庭]

D1和D3共同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D1較早前就一項「襲警」認罪。本案只有D1及D3受審,事發2021年5月5日入侵將軍澳羅氏基金中學,期間D1襲擊了控方證人4。

本案控方傳召了5名證人,包括學校老師、保安和3名警員。D1和D3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指4名被告入侵學校,意圖偷竊。事發前3~4小時前曾走到學校附近踩線,其後在學校內留了15分鐘,離開時被警員追截拘捕。

本案沒有任何財物損失和損毀。本案爭議點為是否有意圖偷竊,控方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本案呈堂30段閉路電視片段,當中4名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並無爭議。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全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需要考慮逃跑沒有任何其他或清白的原因。控方立場為4名被告人一同犯案。法庭需要考慮有沒有共同犯罪,而4人顯然是有着相同目的,做着相同的事,形影不離;故此夥同行事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沒有爭議沒有許可進入了校園,也沒有爭議在案發時間爬閘,沒有學校批准下帶同D2和D4,兩名校外人士進入。D1和D3是侵入者,有進入學校範圍。辯方說法希望進入學校游水,非有游水;辯方似乎關注的是游泳池,大樓還有其他設施。

案發時距離完成DSE有兩星期;未完成DSE,有受傷的風險也有被學校責罰的風險,當時亦有疫情風險需要考慮。目的與當時的高風險不相稱,故不接納亦排除辯方游水的說法。

本案控罪性質,犯案者不一定要有裝備。控罪元素是偷竊意圖,是否有偷竊行爲不是需要證明的行為。關鍵的是,爬入的意圖是偷竊。學校有存放貴重物品,通道亦放置物品;當有貴重物品存放的建築物,法庭可以作出偷竊的推論。學校係一所營運中的學校,內必有貴重財物。唯一合理無可抗拒的推論,進入學校的意圖是偷竊,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12:49 控方陳詞]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2:58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不反對按證物處理列表處理。

二人需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時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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