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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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113中環

A1江(20)/ A2黃(22)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A1已還押逾19個月;A4已還押逾3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7日🛑

以下是法庭就案件1的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文的7位被告,A1和A4承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在2019年11月13日約14:25時起,中環多條街道(見控罪1)有人非法集結起來,且人數愈來愈多。在約17:00時,已有約1000人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非法集結。後來,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逐漸減少。不過,多條街道仍有人遊走和聚集。約19:30時,警察清場,並在最後拘捕了68人,包括7名被告。

根據案情,指A1曾協助堵路;A2曾協助堵路;A4曾協助堵路,和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A5曾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和協助堵路;A6曾協助堵路,和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A7曾當A5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時為其把風,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詳細案情可見裁決post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7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綜合各方的求情內容,簡單而言,大部分被告都是年青;雖不是所有被告都有良好家庭,但他們均有不錯的個人品行,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有律師建議法庭就控罪1「非法集結」,予以監禁1年3個月。還有,有被告藉親撰的求情信表達悔意。

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5

控罪1的量刑 (適用除A8外的被告):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CAAR4/2016案中指出了考慮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量刑時要顧及阻嚇性和9項要考慮的因素,若套用在本案中:

1:最多有約1000人參與非法集結,超過警員數目;
2:非法集結的規模大,涉及中環多個街道;
3:暴力的行為歷時約5小時。這使交通停頓和商鋪關門,對市民不便,亦令觀看新聞影片的人產生對法治社會的壞印象;
4:雖然沒有人受傷,但有財物損失,如港鐵的牆壁和捲閘、指示牌、路面、攔桿等,亦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和
5: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但他們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見控方案情)。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2的量刑 (適用於A7):

控罪2指A7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5的量刑 (適用於A8):

法庭在早前裁定A8管有的3把扳手的目的是損壞/給予他人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此外,即使A8在本案沒有使用3把扳手,但A8是在本案非法集結的背景下管有3把扳手。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加刑因素的考慮:

A7在接受感化令其間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此法庭會將A7面對的控罪1和控罪2的量刑基準都上調1個月,即分別是監禁1年7個月(控罪1)和監禁7個月(控罪2)。

減刑因素的考慮:

A1和A4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們可獲33%的刑期扣減;其他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他們沒有認罪的刑期扣減。

法庭亦考慮到除A7外的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會就此方面就除A7外的被告的刑期下調2個月;A1和A7犯案時年青,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1和A7的刑期下調1個月;和A8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8的刑期下調1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A7涉及兩項控罪,即控罪1「非法集結」和控罪2「刑事損壞」,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指控罪1和控罪2的案情有重疊之處,故希望控罪1和控罪2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同意辯方說法,因此命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綜合上述內容後,各被告的刑期如下:

A1:監禁 9 個月(在案件1)
A2:監禁 1 年 4 個月
A4:監禁 10 個月
A5:監禁 1 年 4 個月
A6:監禁 1 年 4 個月
A7:監禁 1 年 6 個月
A8:監禁 9 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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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其他案件

案件2雖是其他案件的答辯聆訊,但涉及案件1的A1江(20)(下稱A1)。

正如前述,由於案件2是其他案件,即與社會事件無關,故本文不會透露案件2的案情,只會簡單指出與總刑期相關的內容。

就案件2,A1都是選擇承認所有認罪,最後他被判處的總刑期是監禁 3 年 9 個月。

由於法庭下令案件2的刑期與案件1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故A1在案件1和案件2的總刑期是‼️監禁 4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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