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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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法庭需考慮今天各人之補充求情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 1000作判刑,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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