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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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暴動:D1-8認罪‼️
控罪2襲警:D4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控罪3襲警::D5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應控方申請,法庭頒布匿名令,控方證人列表中PW1以警長A代表。

📌D3特別處理
D3申請分拆處理答辯,因為新學期開始才知道有一個科目的功課需要小組完成,需要與兩位同學合作及用電腦,因為此科目不會再舉辦,希望可以完成自己那部分,現已完成大概65%,如果押後答辯至2月13日,可以完成85%,相關科目的導師有來信解釋。D3現已遞交書面求情陳詞,法庭建議今日先聽取答辯,押後求情並批准D3擔保。另外辯方陳詞只提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庭建議辯方作進一步陳詞,解釋為什麼教導所不適合。D3的判刑不會與其他被告一起進行。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65(1)段關於D4有修正,由「D4帶領示威者向西行」改成「D4和示威者一起向西行」。

D1表示不同意第38段指被拘捕時有反抗或掙扎,法庭指沒有導致其他罪行,不會影響判刑。D1同意保留這句。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就D4及D5,控罪二及三留在法庭存檔。各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呈交證物處理表,所有暴動相關的證物充公,個人物品歸還給被告,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已看過各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於此階段提出一點予各辯方代表考慮:D8有一個論據關於三分一或四分一的減刑;D8代表要求法庭考慮三分一,因為D8曾考慮終審法院的案件關於參與的定義,其次有向控方索取身份辨認的文件。控方指沒有人有三分一扣減,因為全部人都是提堂定下審期後認罪。法庭希望D8代表澄清其論據是第一合理的時間表達認罪或第一合理的時間評估證據,因為法庭在認罪扣減中不會考慮證據的強度。

法庭今日不會處理判刑,將會押後到2月13日。D4代表當日有一宗90日的審訊開始,或會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

🌟早休期間各被告被還押時進行快測,D1結果呈陽性,但沒有病徵。短暫休庭予各被告及懲教職員換N95口罩。

控方補充認罪時段:本案於2021年1月21日提堂,當日定審期時所有人均表示不認罪;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D3當天才向法庭表示會認罪,其他被告於當天之前已書面通知法庭會認罪。

庭上播出片段,由各大傳媒直播剪輯而成,顯示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的行車線,示威者由銅鑼灣方向走向中環方向;以及金鐘廊、銅鑼灣、統一中心對外行車路、夏愨道行車天橋上方及下方、德立街巴士總站近金鐘站出口、特首辦外的地面、力寶中心對出等的集結情況。片中可見有人叫口號,有人呼籲10月1日再出來集會,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有催淚彈射入停車場內,現場煙霧瀰漫,有煙霧飄入金鐘站,有人向水炮車投擲汽油彈及硬物,有示威者掘磚頭,有人用大型橡筋將物品射入政總,水炮車向人群射水,有警員向人群開槍。警方由樂禮街向金鐘道方向推進,拘捕示威者。

認罪時段與扣減方面,D8代表索取指示後收回第一時間認罪的論據,將刪去書面陳詞相關部分,希望獲得不小於四分一的扣減。

為遷就各方時間,判刑將會押後至2月16日1130進行,期間D3以原有條件擔保,其他被告須還押🛑
D3的書面求情需於2月10日1200前存檔入法庭及交予控方。

播放片段大約仍需一小時,1430繼續。D3代表因私人事務,D3相關片段播放完後將先行離開,交由D6代表hold papers。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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