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2
❗️承認控罪1、3、4

在法
庭詢問下,被告表示同意控罪1、3、4的案情和控方片段。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被告控罪1、3、4成立🔴 控罪2則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
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
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
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示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1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
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被告在內的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在約14:08時被警員23249截停和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

被告的裝備:
被告的裝
束和裝備包括兩部流動電話、三張電話卡、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一個黑色頭盔、一件黑色T-Shirt、一件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支雷射筆。

警誡口供
警誡下
,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的原因是希望香港社會未來變得更好,指自己在11月17日約04:00時進入理大,一直共逗留了1日9小時,主要在內休息,期間有協助其他示威者搬運物資。至於身上的雷射筆,他指是自己在11月17日從飯堂免費取得,主要用作向天觀星用途。

控罪3的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身上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4的抗拒警員情況: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作出激烈反抗,亦嘗試棄置自己身上的裝備,片段亦有拍下上述情況。

控方
控方本
準備了約1小時30分鐘的控罪相關片段播放,但法官表示自己並非不食人間煙火,案發時已經有留意新聞,亦曾處理相關案件,要求控方精簡片段,最後片段只集中於11月18日示威者突圍情況,及被告在控罪4下抗拒警員的激烈程度。

控方一度聲稱從片段截圖中見到被告手持疑似汽油彈,但辯方指無證據指出被告手持的是甚麼物品,而且截圖模糊不清,控方的指控極不穩妥,最後法官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給予控方的指控任何比重。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刑事紀
錄和還押期:
被告現時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確認被告在2021年3月起已因本案而還押懲教看管,至今已達23個月。

個人背景
被告案
發前就讀基礎文憑課程,辯方稱被告完結本案後,會繼續完成課程,並希望升讀大學,重犯機會極低。

量刑時就案發環境的考慮:

辯方希望
法庭考慮到:(1)本案控罪1的案情是希望逃離理大,只是用了錯誤方式;(2)被告不是暴動的領導者;和整體暴動時間歷時較短,不超過29分鐘。

法官指本案案情背景嚴重,但不會構成嚴重加刑因素。

案例: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最近1月18日由 #陳廣池法官 判刑的另一宗 #1118理大 案件,該案法官以2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該案性質與本案類似,同樣牽涉突圍事件。雖本案突圍事件的發生時間29分鐘較該案的8分鐘長,但不算同類案件中最長,而且發生於同一日,背景亦相同,被告年紀亦較年輕。

法官詢問控方會否就上述案例作出覆核,指案例判刑較輕,擔心自己如判以相近刑期會遭律政司覆核。控方指律政司仍然在考慮會否覆核該案判刑,但按法例需於2月8日前作出決定。

還押時間對量刑考量:
辯方指
被告已還押23個月,相當於總刑期4年4個月,已經對被告有足夠阻嚇性,希望法官平衡被告更生需要。而且,還押期間被告父母親每一天都有探望,顯示被告能夠獲得親友支持其更生,故辯方請求法官判以一個能夠即時釋放被告的刑期。

保釋申請
基於上
背景,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判刑,遭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3時30分同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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