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30開庭]

📌繼續連登討論區帖文及Telegram頻道訊息爭議

控方申請部分網上資訊內容為呈堂證物,嚴官表示需要時間閱讀,30分鐘後表示:

1. 相關網上內容只可納入為背景資料,但因現階段未能證明13名被告是在看過及一定知悉這些貼文後參與暴動,要證明這個相關性,視乎控方之後再提供的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帖文相關性:既然未證明到13名被告都看過帖文及知悉其內容,所以帖文與本案案情沒有必然關係。)

2. 嚴官指示控方要處理帖文上載的日期,有沒有被修改的可能性?帖文的準確性,該帖文上載時與目前閱讀的內容是否完全一致?這等技術性問題。

📌D8住址證明爭議
控方欲以D8向入境處登記的住址為本案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其相關性。最終嚴官接納D8登記住址文件可以呈堂。

[1030休庭]
[1052繼續]

控方表示技術性問題暫時未能處理,申請將這些帖文呈堂為證物的程序押後,法官批准。

⏺️傳召PW4(表列) 梁小姐
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控方主問

新聞發布系統負責發布除警務處以外不同政府機構的新聞。證人角色只是把關,望一望內容就發布。新聞公告目的是讓公眾或傳媒知道政府想發放的訊息。證人是用電腦系統方式公開發放資訊。

🔸辯方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06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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