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位被告(20-41) #1001灣仔

A1譚(30)🛑已還押28日
A2梁(24)
A3蘇(24)
A4高(26)🛑已還押逾2個月
A5李(41)
A6司徒(20)
A7盧(31)🛑已還押逾4個月
A8胡(20)
A9袁(22)🛑已還押逾4個月
A10梁(24)
A11蔡(33)

控罪1:暴動
除A11外的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4 枚已使用的 38 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28 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6:無牌管有彈藥
A9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1 枚的 38 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 1 枚 40 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 1 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 1 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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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認罪的被告包括A1,4,6,7,9和10,他們將會承認控罪1,並在2024年1月8日正式答辯❗️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2,3,5,8和11,他們的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由於A10尚未與控方就控罪7完成商討,A10律師申請在審訊前覆核(2023年10月30日)時向法庭表達A10就控罪7的答辯意向,屆時A10亦會出庭。

控方說審訊涉及66名證人(但正審時會有所減少)和20小時的片段,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保釋/還押:

A10律師表示A10會在今日撤銷保釋❗️

A1,4,7和9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2,3,5,6,8和11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法庭另批准A2和8修改報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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