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20)🛑已還押17日🛑
A7陳(25)🛑已還押17日🛑

控罪:#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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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本案涉及橫街,亦可說是死路。此外也不涉政府機關和交通樞紐。還有,案發當日並非如7月1日或10月1日般,是會令人情緒高漲的特別日子。

就兩位被告而言,A1案發時低於21歲。雖然A1不是極度年青,但希望法庭仍能給予A1一個小的扣減。此外A1和A7在還押時已向大律師表達後悔。A1因不能陪家人和上學而感到內疚,A7因要麻煩家人處理生意而感到內疚。

判刑理由簡要: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本案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因為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全文👉🏻[按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4B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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