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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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理由
案件源於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的「大三罷」行動,行動發展至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作出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投擲各類物品,堵塞紅隧,亦有投擲汽油彈、發射弓箭等,甚至有人在網上呼籲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當時呼籲示威者停止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及呼籲停止進入理大,警告進入理大者即是協助暴徒。

被告是當日企圖從理大突圍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他們從暢運道正門逃出理大,並跑往康泰徑,築起傘陣,並發射弓箭,被告其後逃走時被拘捕,並作出反抗,更企圖棄置身上的頭盔等物品。當時亦有人嘗試拉走被告卻不成功。

被告身上的11項物品如下:2部流動電話、3張電話卡、2張八達通卡、1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1個黑色頭盔、1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手袖、1條黑色長褲和1支雷射筆。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前往理大,並在理大內協助運送食物,亦承認當時嘗試突圍,而雷射筆則是在理大飯堂免費取得的,並指只是作觀星之用。

被告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被告被捕後曾踢保獲釋,但在2021年3月再次被捕,至今一直在赤柱監獄還押。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在案發時18歲,沒刑事定罪紀錄,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基礎文憑課程,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呈交予法庭的十多封求情信件亦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眾多信件均稱被告犯案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盼從輕發落;而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也表明會承擔後果,期望自己持續進修和反省,將來能重投社會。辯方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由被捕至今三年多以來飽受精神壓力,無法完成學業,但在獄中仍沒放棄進修,且重犯機會極低。

案發歷時29分鐘,被告在事件中沒有擔任領導的角色,亦證據指出他向警方作攻擊,同時也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身上的雷射筆,雷射筆的距離短、強度低,攻擊性也相對較低。辯方懇請法庭把此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以及跟控罪一同期執行,若法庭不考慮三項控罪同期刑罪,亦請求把三項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一
郭官表示不應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而作出判刑。

郭官指出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量刑原則,及近期梁子揚及另二人的案件,即一宗跟本案同樣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發生的從理大內突圍的案件,該案的被告突圍後逃至科學館匿藏而被捕,最終在3人在審訊期間達認罪協商,望法庭給予20%認罪扣減。郭官表明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情節,而該案同屬區域法院案件,於本案沒任何約束力。

本案案情指出示威者持續跟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和發射弓箭,故不應輕判,郭官亦指理應連同案發時另外約一百名示威者的行為一併考慮,因為被告曾跟其他人一起集結,且不能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被告三年以來所承受的壓力不扣成減刑因素。

🔴最終判刑🔴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4年;就控罪三而言,即使被告身上管有的雷射筆沒有證據指出有實際,但管有就已經有使用的意圖,被告聲稱用作觀星是說辭,有機會是用作照射警方,故判刑時亦需作考慮,故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控罪四而言,被告在被捕時曾作激烈的反抗和掙扎,雖控方只憑模糊的截圖就說被告手持汽油彈之說並不妥當,但呈堂的片段顯示被告曾把身上的暴動裝置脫下來,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可扣減1/3刑期,故最終刑期如下:
控罪一:32個月
控罪三:4個月
控罪四:2個月
🔴總刑期共38個月,三項控罪全部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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