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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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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