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郭(24)🛑已還押7日
A6馬(27)🛑已還押7日
A7嚴(28)🛑已還押7日

控罪1:#暴動罪
三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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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會讀出事實基礎。於宣讀之前,法庭有一個看法,在永遠的現實世界,包容好過對抗,妥帖好過鬥爭。本席提出第六被告,她第一次不認罪的回覆,到改變初衷,再看到求情,覺得她是一個有個性女子。於是,本席決定在宣判判詞之前,要求她讀出自己的求情信和寫給丈夫的求情信。

在此不打出被告的兩封求情信內容。
(按:對於法官的做法不苟認同)

法庭表示,為何要被告讀出求情信?就是因為此類案件不像打劫、吸毒案件,每個被告都有背景故事,第六、第七被告由情侶成為夫婦不易,今天面對相同刑責,所以希望用第六被告的求情信內容,藉此感染其他被捕人士或者身受牢獄之苦的人,思考為何要犯案。

判刑理由:

A3的求情理由:

A3現時26歲,於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是一名場地佈置人員,中學時考取聖約翰和紅十字急救證書,本想發展急救但不果。11封求情信中,由中學同學,表姐,雇主,朋友等撰寫。

辯方求情,描述被告從來不理會政治,但2019年起連續見到有人受傷,所以萌生急救念頭。他於2019.11.11見到人受傷,所以決定入內幫助傷者,以義務急救員身分,從幾個急救站拿取用品。於11.17晚上7點多,當時留意見到尚餘50名急救員,認為急救員足夠所以和第六、七被告打算離開。去到飯堂時,見到受傷人員越來越多,於是幫忙分流處理輕傷人士。後來離開,跟隨其他人士進入科學館。被告並不是有備而來的示威者,而是打算急救的人士。身上的反光衣用來識別,手袖用來保護自己。

辯方解釋,控罪一,暴動發生的時間只有數分鐘。而被告曾以急救員身分走在街上幫忙處理傷者,例如曾在8月5日,有白衣人和黑衣人的對峙下,幫忙處理白衣人傷勢。被告形容自己是做了好心卻做了壞事,他沒有破壞公物沒有傷害人,可以用「糊裡糊塗」形容。被告沒有深思熟慮,沒有考慮幫忙的人非無辜者,所以牽涉此案。另一方面,他並不是以全黑裝備出現於現場,沒有掩飾、隱藏身分。被捕後,他以「鴕鳥」身分面對案件,希望逃離監禁,後悔自己的魯莽輕率,令家人難過。被告承諾會在獄中修讀護理課程,希望服刑完畢再幫助社會。被告善良,希望法庭考慮有25%的扣減和罰款處理控罪十一。

A6的求情理由:

被告現年25歲,與第七被告為夫婦,現為登記護士。2017年便參與同類急救課程,於11.17進入校園,目的為幫忙任何受傷人士,也有有聖約翰證書和專業急救證書。

被告接納上訴庭陳佐豪HKCA228/2022一案觀察,同意充當急救人員並不是有效的原因解釋非參與暴動。附上的8封求情信,為家人朋友所撰寫,被告非參與示威,為急救員身分,沒有參與暴力的行為,希望得到20%扣減。

A7的求情理由:

被告現年26歲,與A6在2021年結婚,於2017年從事汽車美容業務。辯方呈上被告及親友師長太太等所撰寫的6封求情信,被告雖然沒有專業的急救資格,但他角色是協助處理急救及保護女朋友安全,希望能有25%扣減。

本案判刑 - 宏觀分析:

法庭認為,三名被告在案發時互相相識,自稱自己為義務急救員,去幫助校園的受傷人士。但問題是,理工大學暴動在2019.11.11已經開始發生,新聞已經廣泛報導,3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在內的人士參與暴動。17號開始警方呼籲離開理工大學,不論有無護士守則,這些急救的行為都是助紂為虐,都是鼓勵暴力者,縱火者的人士。很多人都需要急救,包括前線警員人員和紅磡隧道外人士,有醫護心的人士不應該充當義務急救員。

三人有無專業知識?本席不知。本席認為任何自稱義務急救的人員出現在暴動現場不合規定,是自請而來。如果有歌手表演,不可能會有人士自稱是急救人員出現於此,這些義務急救員的出現會讓示威者感到安心,支持。

本案判刑 - A3:

被告解釋自己遲認罪的原因,對年邁雙親不孝,坦承原先打算為了家人「搏一搏」,所以不認罪,但害怕腦退化症的父親不記得自己,所以決定認罪。而這三年來,被告好像鴕鳥般逃避,直到聽到同案的判詞,反思自己受到示威者影響,有感觸,知道世界並不簡單,要面對重大刑責,自己也反思有沒有改變地方?

老師、校長、表姐、堂姐、朋友、同事舊上司都評價被告關愛家人,敬愛長者。表姐說,被捕一刻被告才驚覺自己的錯誤選擇,以為幫助人但為自己帶來重大代價。

透過不同渠道,「黑暴」對年輕人的影響,完全摧毀,帶來壞影響。如果沒有A3這樣的年輕人和其他人的支持,很難想像理工大學會造成如此大的破壞。很多人都不是理工大學的學生,包括3位被告,但那些人都對理工大學造成破壞,部分地方有如烏克蘭東部戰地。

被告能夠得到認罪協議是幸運的。否則他經審訊後定罪,會有更重的監禁刑期。被告身上有對講機,急救用的剪刀等,本席重申控罪一只涉及11.18早上一段時間,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力,或者策劃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地,他並不是11.18空降,但為了公正起見,以及對本案各被告的一致性,同埋以兩年起點,但本席會寬大處理,有20%扣減,由19.2個月減至19個月,重申不會因第三被告自動請纓急救員而扣減以免讓其他人誤會急救員有得扣減。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7 個月❗️
控罪11,則罰款$2500,從保釋金扣除。

本案判刑 - A6:

被告為登記護士,沒有刑事紀錄,2021年與A7結婚。在2021年,相信踢保行為都是受其他人唆擺 。

在她的求情信提及到自己有幫到人的性格,被捕至今一直自責,需要付上自己的責任,令家人擔心;父親表示,「這是完全我的錯,女兒在正想服務人群之時,就犯上大錯。深信被社會氣氛影響,她已反省,希望重回社會,繼續服務社會。」;姐姐表示被告為善良的人,終於成為註冊護士,被捕後被告沒有離開香港,選擇面對法律責任;同事表示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犯案,她承諾並不會重蹈覆轍,希望能用她的愛心熱誠幫助社會其他人。

本席認為被告千辛萬苦,幾經轉折終於成為護士。當時她與A7沒有專業急救資格,稱呼自己為義務急救員,本席相信她不會不知11.11開始發生暴動。自稱急救人員的參與是自請而來,有否背後有人策劃?不得而知。但明顯地,她的愚昧令家人和自己帶來代價,令自己和丈夫面對牢獄之苦。

2人一起7年,卻沒有互相阻止提醒,反而你衝我衝,更何況11.17已經出現暴力行為,例如縱火。被告表示由戀愛到結婚,丈夫為沈默寡言的人,但有努力學習汽車美容,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已有深大反省。作為妻子見到丈夫面對同一單案件,共同面對法律的刑責,何等唏噓遺憾?但本席想她知道理想有幾殘酷。

被告身上有反光衣和急救物品等等 ,故同樣以兩年做量刑起點,得到20%扣減,減至19個月。但本席欣賞被告她在自己身陷困難之中,仍為丈夫寫求情及深信她護士的身分會繼續服務社會,因此酌情再減3個月。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4 個月❗️

本案判刑 - A7:

2017年創立公司,坦言於被捕後後悔,做了事件上的炮灰。求情中,岳父稱讚希望被告為人,希望法庭輕判;岳母表示被告善良,對女兒好;同事表示被告重情意,為孝順的人,在本案中充滿悔意。2人的共同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兩人都是出於真心幫助年輕人,被告當時只是協助女朋友及保護女朋友。

本席認為不少人比自稱義務急救員身分迷惑,被告身上有電筒、黑色頭盔、護目鏡、急救物品等 ,大部分幫女朋友拿取,但他沒有護理資格,卻混水摸魚,物品不少,他的對象可能是為了幫那些受到催淚煙的人士治療,也沒有急救證明,應該受第六被告影響。本席不知道有無社會媒體灌輸錯誤訊息,而飯堂人士免費提供膳食,這些支持的行為令人費解。被告不應穿上讓人誤會的急救衣著,但辯方表示,他只是協助女朋友。本席認為作為男朋友,不應順從女朋友一起進入理工大學,應理智勸說她不要前往。同樣地,以兩年做量刑,得到20%扣減。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7 個月❗️

最後,法庭指出一般而言,參與暴動應該處罰3至5年的監禁,然而本案只會以11.18早上發生的時間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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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448&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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