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401開庭

傳召證人A1 速龍小隊主管
(*職級已由案發時的總督察升至警司)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未到現場之前看不到碧街、彌敦道情況。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知道有隊員沿碧街跑到東方街時進入東方街,但無法代他們回答為何選擇進入。由東跑向西再朝彌敦道時,證人見唔到有沒有非警務人員一同在跑。

🔸D11D16D17代表盤問

證人於約2328時去到彌敦道他拘捕第一人的位置,當時PTU推進中。有隊員於彌敦道右轉往咸美頓街方向,在北行線;證人不知道同事有沒有在咸美頓街截停人,不清楚拘捕後是否全部被捕人都帶到A1出口。證人把他親自拘捕的兩人帶到A1出口面向彌敦道的牆邊安置,當時他見到有PTU在看管疑犯,亦有其他速龍隊員帶拘捕人到該位置。

🔸D14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他是見到人著深色衫就拘捕--他解釋,去到現場就確立所見的人為早前上級指示所指稱已犯罪人士,所以才作出拘捕。證人再補充,以他「對法律嘅理解」,因為他們在現場與警方對峙,加上衣著、行為,現場人士已干犯暴動罪。他無法代隊員回答他們拘捕準則,而他認為上級無需明確指示拘捕準則,可以自己作出判斷--當他有合理懷疑該人已干犯罪行就拘捕,因他「受過專業嘅訓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A5 速龍小隊成員
(*案發時為署任警長,現在職級是警員😊)

證人主問內容大致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相同,只有兩點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兩人先後向他掟汽油彈時,雙方距離約15米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如下:「有兩個人在安利大廈巷的另一端離他不足10米遠的位置...先後向他拋擲了兩枚汽油彈,在他的腳旁一米範圍內爆開着火」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由落車到制服一人到安頓該被捕人到向掟汽油彈人士擎槍到設立封鎖線,整個過程是在3分鐘內完成
香官判詞概述:「他下車後大約3-4分鐘便已站在A1出口正門外面向砵蘭街戒備,直至增援人員來到設立封鎖線」

🔸D1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兩架車到碧街窩打老道,證人是當中最早落車的一批。他見到有人由南向北跑。他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望出去見到兩批人,一批是散落在彌敦道左邊向北、迎面向他衝過來,另一批則迫在寶寧大廈對出的行人路。

🔸D4D12D18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落車後要進行包抄行動,目的是到彌敦道南北行線阻止示威者向北跑。證人沒有見到有人從A2出口沿碧街由東向西跑往彌敦道方向。他是第一名跑到彌敦道的速龍隊員,沒有見到身後有其他隊員進入沿碧街縱向的小巷或街(例如東方街)。

🔹控方覆問(由嚴官協助)

證人沿碧街由東向西跑的過程中,見到碧街有零星示威者,該些人見到警員隨即向彌敦道逃跑。

🔸 D4D12D18代表覆問

證人解釋他估計逃跑人士由彌敦道轉入碧街的原因:一開始他們是與他面對面,他見到對方轉身就判斷他們是由彌敦道進入彌敦道以東的碧街。證人主要注視彌敦道方向,其他地方「見唔到就見唔到」,意即不知其他地方有沒有其他人。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下周一將會傳召餘下的全部6名速龍小隊成員,完成後可拆除屏風,周二開始處理4名THA相關證人。

嚴官留意到,控方主問似乎都是根據證人書面供詞而問證;嚴官要求辯方回覆有沒有爭議採納書面供詞,然後再就關注點補充盤問,以省卻抄寫不爭議的作供內容。

1621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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