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8開庭]

傳召匿名證人A26 警署警長(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以速龍小隊成員身分執勤,2325時到油麻地,原打算在彌敦道下車,發現彌敦道一帶有磚塊,故只能在碧街下車,向窩打老道近彌敦道南行線附近推進,示威人士便退到彌敦道北行線,及至證人跑到地鐵油麻地站A1出口,示威人士跑向左邊巷裏。證人發射胡椒球彈槍,想阻截更多示威者繼續進入窄巷,示威者遂轉回彌敦道北行線跑去;證人見到其他速龍隊員制服了一些示威人士。證人發射第一粒胡椒球陣距離他下車約1分半鐘時間。

之後一名黑衫褲人士向證人跑來,證人將他制服;稍後證人亦制服另一名由南向北跑、頸上有濾罐形面罩的示威者。之後有機動部隊及刑事偵緝同事趕來,示威人群已經減少。

🔸D1代表盤問

證人留意不到彌敦道、碧街交界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行走及聚集。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沒有留意到碧街有一間OK便利店而且當時仍然在營業,亦留意不到街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跑。

👩🏻‍⚖️嚴官覆問

當時速龍小隊最少有兩部車出動,證人坐第一架,為車上第6、7人落車。

-證人作供完畢-

[0951休庭安排下位匿名證人在遮蔽物後就坐]
[1001開庭]

傳召匿名證人A23 警長(現職特勤隊)

🔹控方主問

案發日2300左右證人被派往彌敦道一帶執勤,約2325下車,見有300人,證人沿碧街跑到近A1出口,截停三名示威者(🌟證人一直多次稱示威者為「暴徒」,即使主控問證時只稱示威者或被捕人士):他們正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由南向北跑,到近窄巷附近,證人截停及制服2男1女,其中一名是本案D11,另外2名不屬本案被告。

被捕人身穿黑色上衣及長褲,證人表示他有核對被捕人身份,隨後將他們安頓在近碧街與彌敦道交界闊巷位置,上膠手扣,並扯下被捕者面罩及拉低眼上潛水鏡,確認面部容貌。0015至0030之間,證人將他們交到臨時羈留區,證人表示他本人及其他人都沒有加多、減少或移動D11身上的衣服或裝備。證人在影片截圖中圈出D11、自己及其他2位被捕者。

🔸D11D16D17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隊員下車後,證人不能確定其他隊員跑走的方向。證人確認曾將3名被捕人安置於公眾電話亭,而他替D11扣上膠手扣時D11應該是戴有一隻手套,但因為他認為不重要所以就沒有紀錄下來。證人同意當時有一些警員會在現場問被捕者一些問題及拾起一些鞋給被捕人穿上。

代表律師引述證人早前在區域法院同案另一組審訊作供時,對於找鞋給被捕人的說法前後有差異。辯方播放片段,顯示D11腳上少了一隻鞋,並指出證人之前一直指出他截停的三名被捕人,D11是有穿鞋的,所以他所拘捕的3人中根本沒有D11;證人不同意辯方此說。

另外,在檢查身份證過程中,證人只是先用一張紙寫低資料,但張紙並沒有呈堂,沒有準確身份證號碼,因此不能證實證人所拘捕的三人身份;辯方指出證人所說的不是真實。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按主控要求,庭上即時寫出D11的身份證號碼並呈堂。

⏺️傳召匿名證人A8 警長

🔹控方主問

證人2325時下車,沿碧街以北行人路跑至旺角大樓,碧街與彌敦道交界右邊,見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硬物。約1分鐘後他見到有一名身形肥胖男子著黑衣黑褲、黑頭盔、黑色濾罐面罩,證人準備拘捕時對方作頑強抵抗;雙方糾纏,之後該男子頭部撞地昏迷,之後由證人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D1代表盤問

證人曾搜查被捕人背囊,檢查有沒有危險物品,後來亦在被捕者背囊找出被捕人身份證。

-證人作供完畢-

[1142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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