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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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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