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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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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